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5〕48号 

 

被告人典增王西格,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9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住都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23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710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5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25年9月15日由都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典增王西格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7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5年8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91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491710分许,被告人典增王西格醉酒后无证驾驶青HX******牌小型轿车从乌兰县茶卡镇柏曼酒店沿109国道驾驶至109国道2375公里加450米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H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青HX******牌小型轿车乘车人某某轻微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典增王西格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鉴定,从被告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未对被害人沙某某进行赔偿,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2.鉴定材料;3.证人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沙某某的陈述;4.行车记录仪及酒店监控视频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典增王西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典增王西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典增王西格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官 草里木

 

2025年10月15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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