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5〕37号
被告人李守福,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乡**村**号,现住址**。2016年6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都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2月18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7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守福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守福醉酒后与同村村民尹大成前往被害人党某某家中找程某某(被害人党某某丈夫)聊天,未找到程某某后,李守福在党某某家中院子辱骂程某某和党某某,后被尹某某拉走。15时20分许,李守福再次前往党某某家中,在祠堂的桌子上拍打了两下,党某某前去拉李守福时,李守福从祠堂桌子上拿起一个白色的瓷盘砸向党某某,党某某抬手遮挡时瓷盘打在了党某某的左手部位,致使党某某左手受伤。后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党某某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手第5中节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伤情鉴定及告知笔录、病历检查材料、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保证书、收条、谅解书、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守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守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守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景璇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守福,现住青海省都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63977****;保证人马某某,联系电话15509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电子光盘2张、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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