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5〕46号 

 

  被告人成忠,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40**********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号现住都兰县****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6月17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成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25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5281702分许,被告人冶成忠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在青海省都兰县**广场**号楼**单元门前倒车时与被害人某某停驶皖AV****奥迪牌小型轿车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冶成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人被害人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冶某甲、卓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冶成忠的供述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冶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成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冶成忠明知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冶成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

 

    官 马芳

                              检察官助理 吴慧芸

 

                              20251013

 

  附件:1.被告人冶成忠,现住都兰县****广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20977****;保证人冶某乙,联系电话:15722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

     3.量刑建议书》1份;

     4. 电子光盘2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