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5〕46号
被告人冶成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640********,**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镇**村**社**号,现住都兰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6月17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冶成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28日17时02分许,被告人冶成忠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在青海省都兰县**广场**号楼**单元门前倒车时与被害人林某某停驶的皖AV****奥迪牌小型轿车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海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冶成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人被害人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冶某甲、卓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冶成忠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冶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冶成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冶成忠明知他人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冶成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芳
检察官助理 吴慧芸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冶成忠,现住都兰县**镇**广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20977****;保证人冶某乙,联系电话:15722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 电子光盘2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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