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刑诉〔2025〕61号
被告人张海军,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91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组**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镇**小区**单元**楼**户,系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2015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2016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2025年5月2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海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20日21时48分,被告人张海军驾驶蒙B8****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红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礼路与希望路路口处时,遇到在此路检路查的执勤交警,弃车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张海军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19mg/100ml(1.5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海军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蕾蕾
检察官助理 虎潇潇
2025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4784****;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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