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红检刑诉〔2025102 

 

被告人武晓龙,男,19887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712*****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小区**号楼*单元**2023615日,武晓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5710日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58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敏,宁夏罗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晓龙涉嫌交通肇事,于202588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8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781537分许,被告人武晓龙驾驶冀D·T****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定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上行)方向行驶至129公里300米处时,所驾车辆冲出道路南侧路面至中央隔离带后又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端头及防撞桶发生碰撞后仰翻,造成冀D·T****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武晓龙受伤,乘车人曹某某、乔某某、史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武晓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乔某某、史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晓龙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谅解。2025712日,武晓龙赔偿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路产损失

另查明,武晓龙因超速行驶及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五大队行政罚款一百元(已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晓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晓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晓龙交通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晓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武晓龙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各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晓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官  马晓燕

 

2025918 

 

1.被告人武晓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