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5〕49号
被告人兰付广,男,1987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501****,宁夏泾源县人,*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泾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兰付广因吸食毒品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年5月9日,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C1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5年11月5日,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泾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付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兰付广在泾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家中用餐后,独自饮用两杯自制药酒。当日23时06分,被告人兰付广驾驶其妻子蒙某某的宁A6****号小型越野客车离开***小区东门停车位,沿泾源县百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百泉街与西苑路T型路口时,被泾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为17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固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警务技术大队固公(刑技)鉴(血)字[2025]474号检验报告鉴定:经检测,从送检检材(采血管编号39668997)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付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付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付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丽
检察官助理 李 敏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兰付广现取保候审于泾源县***小区*号
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544****;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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