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图什市检刑诉〔2025〕171号 

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7********,**族,小学,住新疆阿图什市**镇**村**路**号。无前科。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7月8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期间,被害人肉某某跟别人听说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可以办理护照的消息后,问别人加上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的微信,跟被告人说,帮我加快办理一下护照,被告人说,我打听一下,过几天后被告人赌博需要钱,为了赌博需要钱被告人微信联系被害人说:我帮你加快办理护照,让被害人给被告人1万元,被害人给被告人微信转账1万元,被告人把上述1万元赌博输掉后,骗被害人让他等就脱了一阵后,2025年5月期间骗取被害人的1万元的7000元还给被害人,剩下的3000元未还,被害人的3000元经济损失已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依法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音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3000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吾提江·阿布都力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巴热克·塔依尔

                                努尔夏提·买合木提

                       2025年822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起诉书14份,公安局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2 张光盘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