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源检刑诉〔2025〕57号 

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男,*族,199001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125****,初中文化程度,准驾车型B2D,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新疆新源县**********202412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3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3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12522时许,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在新源县****餐厅与同桌人一起饮酒。202411260326分许,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饮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巷由西向东行驶至****号院门口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将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带往新源县**乡卫生院抽血至破案。经鉴定:海拉提·巴合提血液中乙醇含量23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力哈尔

                          书  记  员 吾鲁皮亚                                              

2025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