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源检刑诉〔2025〕57号
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男,*族,1990年0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125****,初中文化程度,准驾车型B2D,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新疆新源县**乡**村**组**巷**号。2024年12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在新源县**乡**餐厅与同桌人一起饮酒。2024年11月26日03时26分许,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饮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沿新源县**乡**村**巷由西向东行驶至**巷**号院门口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将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带往新源县**乡卫生院抽血至破案。经鉴定:海拉提·巴合提血液中乙醇含量23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海拉提·巴合提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力哈尔
书 记 员 吾鲁皮亚
2025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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