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木休克垦检刑不诉〔2023〕12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乡**村**街**号,现住:新疆阿克苏市**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6月13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8月22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2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新N*****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图木舒克市南京路银都宾馆路段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候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不起诉人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以上,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酌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