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图木休克垦检刑不诉〔2023〕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图木舒克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经图木舒克垦区(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被图木舒克垦区(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3月28日被图木舒克垦区(城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垦区(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09日04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甘H*****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图木舒克市人民路与锦绣街十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就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虽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但是本案案发时间是凌晨4时48分许,刘某某在人车较少时段醉驾,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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