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车排子垦检刑诉〔2025〕68号
被告人田增会,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0426****,*族,小学文化程度,**团**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镇**团**连**号,现住新疆奎屯市**镇**团**连平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6月7日被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增会交通肇事案,于2025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6月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田增会醉酒驾驶其新AJ****“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125团1连路段处时,与被害人梁某甲驾驶的无牌证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梁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北疆分中心鉴定,梁某甲系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增会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经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增会负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田增会电话报案、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被至现场的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田增会已向被害人梁某甲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增会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兵北)公(司)鉴(法病)字[2025]7号鉴定书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增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增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增会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增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逸航
检察官助理 魏学尧
2025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增会被取保候审于新疆奎屯市**镇**团**连平房,联系方式:1303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6张,为:查获及提取田增会血样录像光碟3张,提取被害人梁某甲血样录像光碟1张,讯问田增会同步录像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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