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3.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4.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刑事申诉。
二、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请您如实、完整填写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申诉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申诉材料,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的,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四、请不要重复申诉。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监督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2.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的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
三、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四、请您如实、完整填写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赔偿申诉书或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材料,委托律师代为申请的,请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四、请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五、请不要重复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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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举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二、为及时受理和办理您的举报,请根据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三、检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四、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属于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六、请不要重复举报。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
二、为及时受理和办理您的举报,请根据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三、检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四、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属于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六、请不要重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