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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破解闭会期间代表履职“难题”
时间:2020-11-16  作者:田成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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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履职,建议建立代表工作站、改进代表小组活动方式、加大考评监督力度、抓好建议督办工作、完善代表履职档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基础。我们不能仅仅盯住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履职活动,更要关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行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质量,不仅关系到会议期间代表权利和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这是研究人大工作,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

闭会期间履职尚需加强

代表依法履职包括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两个途径。由于代表大会会期较短,以及代表的“兼职”特性,代表的履职大多都是在闭会期间进行。可以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履职的重要部分。

从实践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尚需加强。一方面在代表自身。个别人只当“挂名代表”“会议代表”“荣誉代表”,片面认为当代表就是参加人代会,有代表之名,无代表之实,把它看成一种政治荣誉。

另一方面是立法不足。对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方式、内容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范,对闭会期间代表的不作为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加之,选民、原选举单位与代表的联系渠道不够畅通,日常联系不够广泛,出现“代表代表,散会就了”的状况,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的地方。

成因分析

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有待加强,有以下原因:

活动形式不够灵活。代表活动准备不足,存在“召集难、组织难、出效果更难”情形,有的仅仅是走一走、聚一聚、看一看,方式往往是先学习文件、然后通报工作,接着视察参观,创新有效的方式较少。

履职作用发挥不够。有的代表对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法规议案了解不深,撰写议案、建议和调研报告时便无的放矢。个别代表对开展个人调研缺乏积极性,个人持证视察开展不多。

直接联系选民群众有障碍。在代表和选民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沟通规则。有的代表很少主动联系选民,且联系选民也不平衡,导致代表联系选民效果不明显。笔者曾听选民抱怨,他们根本找不到本地人大代表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积极性不高。有的代表不知如何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畏难情绪,不想惹事得罪人,不敢说真话、实话,往往赞扬多。

手段运用不平衡。代表参加活动的次数不平衡。在个人履职上,还没有代表通过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案例,询问、质询等稍具刚性的履职形式就更少有人实践探索。

出现这些问题,除了受制于兼职制度和个人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外,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也是主要因素。

对策建议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代表工作站。代表工作站,可有效延伸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时间与空间,有助于突破代表个体活动限制,将人大代表从会议代表变为日常代表。通过工作站接待选民、听取意见,选民则通过工作站向人大代表表达诉求,有助于选民、代表以及政府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确保各级代表履职均能够“落地接气”。

目前很多地方的人大代表接待工作逐步规范化,事先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接待时间、地点、范围和代表姓名、单位等信息,加强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建议精心搭建履职平台,让代表学习有资料、办公有设施、活动有阵地、履职有平台,让代表明白要做什么、怎么做,通过联合、联通、连接和联动,保持与区域内各级代表以及各级代表之间的常态化联系,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改进代表小组活动方式。建议以推动地区发展和回应群众关切为目标,注重活动的选题,突出重点;综合考虑代表意愿、职业特长、工作需要等因素,打破选区地域和行业界限,加强代表之间的交流互鉴;丰富学习交流、走访调研、视察检查、约见领导、跟踪监督、预算征询、报告初审等活动形式;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参加活动的情况向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加大考评监督力度。监督权是一把宝剑。真正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必须激活或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或形式。比如暗访,这是开展监督的最重要形式,通过暗访,人大代表能掌握信息,了解民意,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作重点和主题;比如专题询问,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进行询问的权力,但实践中,却很少成为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方式;再如约见,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可以约见有关机关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和解决问题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约见针对性强,效率高,是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工作的有力方式。

抓好建议督办工作。除了人代会上提交的建议,还要高度重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明确建议向谁提出、由谁办理、由谁督办、由谁向代表反馈等问题,鼓励代表多提建议,提好建议,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

完善代表履职档案。认真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建立人大代表年终述职制度。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管,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小组活动、参与视察调研、执行人大决定、联系走访选民等情况都要有详细的痕迹记载,督促代表主动履职。对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不为民代言的“特殊代表”,要有相应的对策措施。

(作者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级巡视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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