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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霞: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
时间:2020-12-14  作者:黎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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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尚存有一些缺陷,如传染病分类与措施的对应关系设置不够科学,不同法律之间权利分配有冲突、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规定混乱、紧急征用主体规定不一致,法律规定滞后等。建议理顺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关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黎霞

目前,我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上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疫情发生初期的应对,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体系尚存有一些缺陷与不足。

立法现状

我国最早关于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范是1956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2003年非典肺炎发生,使得公共卫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国家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目前,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此外,还有现行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等,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为有效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在肯定我国公共卫生立法体系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其还存在需完善之处。

缺陷与不足

现行法律对传染病分类与措施的对应关系设置得不够科学。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该法根据不同种类的传染病对应地设置了预防、控制措施。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性为乙类传染病,但对它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一不得已的“变通”,正是为了临时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一旦高传染性疫病发生,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再通过国务院予以确认公布,明显不利于疫情的防治。其次,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范围明显过窄。被依法纳入法定传染病,是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相关预防和处置措施的前提条件,传染病病种的设置将直接关系到疫情发生后采取何种的预防、控制措施,事关重大,不宜过于僵化。

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这使得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现处理不及时,甚至无法应对的局面。

权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存在直接冲突。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是自下而上的应急事权模式,明确地方政府是预防发生、首先应对、防止扩散的第一责任人,赋予其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的权力。规定“属地管理为主”是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重要原则。而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则是自上而下的管理事权模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规定混乱。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预警发布主体仅限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

紧急征用主体规定不一致。在紧急征用制度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两部法律的规定明显不协调。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出台以来,仅在2003年、2013年修订两次,与我国之后实施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健康中国”战略建设明显不相适应,与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要求还有差距。尽管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修改,但作为其配套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1991年制定以来并未作任何修改。再者,一些地方立法已与时代相脱节,难以满足和适应新时代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完善建议

设置科学的病种分类并修正传染病分类与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建议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传播力度进行科学的分类,该等分类可以授权疾控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的变化情况进行发布。以此增加法律的灵活性,以免错失防控疫情的最佳时机。

理顺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关系。建议明确相应职权范围和有关要求以及各层级防控责任,理顺传染病防治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适用关系。对关于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不一致的条款适时作出修改,解决两者在传染病防控预警信息发布方面存在的明显冲突。对发布预警信息主体、条件、时间、程序,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针对此次防疫过程中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暴露出来的不足,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建设完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法律体系,以满足和适应新时代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当配套制定行政法规层次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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