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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峰:让每一位律师安心执业
时间:2021-04-19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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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我建议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立法,完善律师职业豁免制度,建立律师强制执业保险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保障机制。”

让每一位律师安心执业

全国人大代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更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正确实施,以及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各单位持续做好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措施。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12月,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6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2017年2月,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10个中央部门有关司局和全国律协组成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其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7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2020年12月,最高检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座谈会,强调要常态化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及时制发典型案例,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21年1月,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

纵观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仍然在不同程度上面临会见难、阅卷难、材料提交难,在庭审过程中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和辩护意见得不到尊重与采纳、被控妨害作证、人身权利受侵犯、投诉后得不到回应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建议通过立法形式固化既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持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一,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立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律师权利保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执业权利,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协会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并明确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律师职业豁免制度。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对律师职业豁免权做了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我建议将律师职业豁免权从庭审期间扩展至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律师开展执业活动期间,同时严格限制“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例外情形的适用,最大限度避免以该例外情形为由对律师人身权利进行侵犯。

第三,建立律师强制执业保险制度。我国律师法仅规定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过错赔偿责任和律师的追偿机制。为加强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和救济,我建议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执业责任保险写入律师法,通过健全完善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减轻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完善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保障机制。推动设立刑事辩护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增强刑事辩护律师行业自律与维权能力;完善刑事辩护律师教育培训体系,常态化开展刑事辩护律师在职教育与培训;推进刑事辩护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刑事业务合规管理岗位;畅通刑事辩护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渠道,增进刑事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间的身份认同。

(讲述人:王俊峰 采访整理:本报记者白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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