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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清:建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
时间:2021-04-2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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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尽相同。我建议,设立国家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使检察公益诉讼产生的赔偿金管理更加规范。”

建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车辆工厂首席技能师王建清

2018年,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我在履职时发现,在一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被法院判令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赔偿金被执行到位进了财政专户,但是后续如何使用、使用到哪里、按照什么程序使用尚缺更为明确的规定。

2020年6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办理一起石某等3人非法狩猎损害生态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除判决3名被告人以刑罚外,还判令他们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6880元。

此后,这笔修复费用存入该院在区财政局设立的公益诉讼生态赔偿资金财政专户。据了解,郧阳区检察院2020年共办理5起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类公益诉讼案,获得生态赔偿金近5万元。

我通过进一步调研发现,各地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设立的账户类型多样,管理模式不同,使用效率还不够,监督管理欠缺,我认为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初衷和效果。

为此,我建议建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设立国家统一的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并出台相应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一是明确资金来源。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等,其中民事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金一律归入专项基金。

二是厘清使用范围。可以从专项基金中支出公共利益受损的补偿、修复等费用,比如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修复费用、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赔偿费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

三是规范管理模式。成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律师协会、社会公益组织等作为成员单位,承担基金的管理使用职责。

四是构建监督体系。根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不同职责,构建符合其职能的监督体系,并建立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此外,检察机关既是公共利益代表,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发挥其监督职能,使专项基金在保护和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上的作用。

(讲述人:王建清 采访整理: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高先虎)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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