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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21-05-31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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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变成使用频率较高的诉讼制度,及时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符合我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潮流。”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慧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2017年7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体现。2018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并施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实务层面对检察公益诉讼作出细化规定。

2015年以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正式起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中涌现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等一批社会组织,人民法院也审理了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云南绿孔雀案等一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关案件的依法审理,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意义。

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历史较短,缺乏系统立法,制度设计、衔接机制和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专业化程度不够高,实践中还存在配套法律建设滞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低,案件调查取证难、鉴定难,环境受损公益修复难等问题,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体系。要解决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核心在于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上位法缺失问题,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从法律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案件调查鉴定、环境受损公益修复、环境公益诉讼执行程序等进行明确,同时与其他相关规定共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体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法规适用依据不足问题。

第二,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参与人员的专业水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除打造高素质的环境司法审判队伍外,可以考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专家库或引入技术辅助人员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在相关人员的选取上,要充分考虑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损害的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民事和行政法律知识,通过相关专家和技术辅助人员的引入,促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专业技术和法律适用作出准确判断,尤其是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充分听取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确保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效果的统一。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问题,司法鉴定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和审判结果的准确性,甚至有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完全依赖于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同步加强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的管理,确保相关鉴定程序及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案件最终的审理判决提供正确指引。

第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中有关诉讼请求的规定,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不包含惩罚性赔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没有对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内容、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等进行细化,为后续的司法审理认定和适用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四,完善公益诉讼案件的协作机制。首先,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管理职能,其具备良好的专业基础,执法工具丰富,执法手段多样,执法技术成熟,因此,在环境违法信息掌握、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等方面,具有相对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优势。人民法院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可以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享经验,分享成果。

其次,法院可以通过与社会组织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定期举办座谈、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法院案例资源和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宣传,同时联合有关行政单位共同提升社会组织环境问题分析处理的专业水平。

再次,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线索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社会组织掌握着大量的社会和民间线索,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离不开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而检察机关则拥有调查取证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建立线索共享和沟通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各自在公益诉讼中的优势,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包括启动程序、适用范围、支持内容和方式、证据审查和认定、法律后果等。

(讲述人:张慧 采访整理:记者周蔚)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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