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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时间:2019-09-04  作者:  来源:代表委员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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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还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内容。

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检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最高检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意见

◆最高检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发展滞后的问题,补足和补强检察工作的短板和弱项,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进行了部署。

《意见》共有四项主要内容,包括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历史使命、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新时代检察理论的研究重点、完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要加强检察理念研究、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检察改革和发展研究、检察实务和应用研究。当前,检察系统已经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行的检察监督办案总体格局,每一项检察业务都有诸多新的研究领域,要重点研究各领域的检察理论、不同检察权能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检察工作发展夯实理论基础。重点关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司法解释、国际司法协助等检察理论研究新热点。

上海:聚焦“四大指数”优化营商环境

◆自今年3月部署开展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2019检察专项行动”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4件242人,提起公诉100件180人。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批准逮捕612件949人,提起公诉347件641人。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47人,不起诉44人。

上海市检察机关聚焦制度供给、权益保障、效率响应、宜居生活“四大指数”发挥职能作用,先后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等,构建检察服务保障的制度环境。注重加强新兴业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沟通协调,依法严惩“互联网+”领域各类刑事犯罪,与互联网企业签署合作备忘录,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刘家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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