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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
时间:2019-10-09  作者:沈静芳 王雪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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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王雪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纪恒要求,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决定》,进一步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指出,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要立足内蒙古区位实际,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7项调查方式履行调查核实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

《决定》强调,行政机关有自觉接受监督的义务,行政机关不接受、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报其上级部门督促落实。经过诉前程序,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未全面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对公益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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