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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20-05-21  作者:范跃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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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按期整改完毕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因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时限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5月1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案件范围、办案程序、调查核实权、妨碍检察调查的处置、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为补强法律规定、赋能检察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依法行使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入涉案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测等;勘验物证、现场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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