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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等建议激活法律“沉睡条款” 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时间:2020-08-10  作者:于潇 郭璐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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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高发,主张提高量刑呼声高涨,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其他恶劣情节”——

激活法律“沉睡条款” 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朱明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猥亵儿童犯罪突破道德良知底线,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是终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建议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惩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

欧阳昌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目前猥亵儿童罪一般情况下顶格处罚是五年有期徒刑,与社会呼声、与猥亵儿童罪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相称,有必要提高刑罚。

杨琴(全国人大代表)

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但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很强,能够被披露出来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赞同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

对“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单独细化,以此来突破目前法理情困境。在量刑时可以将被害人精神创伤的严重程度纳入“其他恶劣情节”的考量范围中。

赵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猥亵儿童罪法定刑设置的真正问题不是最高刑过低,而是加重情节规定不明确。建议将“恶劣情节”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出来,依法予以重刑处罚。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检察院干警到辖区学校开展法治教育 本报记者匡雪 通讯员徐洪坤摄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检察官展示“强制报告App”页面 本报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尤勇军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2019年,猥亵儿童犯罪跃居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的第三位。

●有观点认为,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刑罚的震慑功能没有有效发挥。最近一段时间,伴随着一些挑战伦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出现,要求重新审视“猥亵儿童罪”的呼声再度高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过程中,修改完善猥亵儿童罪相关条款备受关注。如何抓住此次刑法修改契机,回应社会关切,成为人大代表和法学专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坊间要求从严惩处猥亵儿童犯罪的声音从未停止过。最近一段时间,伴随着一些新闻事件,特别是挑战伦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出现后,要求重新审视“猥亵儿童罪”的呼声再度出现。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此期间,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提高猥亵儿童犯罪的惩罚力度。“这种行为突破道德良知底线,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是终生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建议抓住这次机会,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惩罚力度,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欧阳昌琼也认为,这次刑法修改要解决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轻问题,目前该罪一般情况下顶格处罚是五年有期徒刑,显然与社会呼声、与猥亵儿童罪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相称,有必要提高刑罚。

“是否应提高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需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加以综合考量,比如,要考虑到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适当梯度,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研究所所长赵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罪法定刑设置的真正问题不是最高刑过低,而是加重情节规定不明确、缺乏针对性,建议对此类犯罪常见的“恶劣情节”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出来,对给受害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依法予以重刑处罚。

争议:法定刑应否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显示,2017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分别是强奸、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交通肇事,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7.84%;2019年,居前六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猥亵儿童、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22%。其中,猥亵儿童犯罪上升趋势明显。

上述数据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学校副校长杨琴的注意,她一直关注着公开报道中涉及侵害儿童犯罪的案件。“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但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很强,能够被披露出来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我赞同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杨琴代表说。

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我国猥亵儿童罪刑罚偏低,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的震慑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曾撰文指出,有一些猥亵行为,手段极其残忍,伤害后果远远大于强奸犯罪。为此,他建议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手段极其残忍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猥亵儿童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尤其是一些恶性猥亵案件出现后,主张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的呼声高涨。然而,赵军对此表达了更为审慎的态度。他认为,是否提高该罪的法定刑,需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加以综合考量,比如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二者之间要保持合适的梯度,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如毫无节制地将猥亵罪的法定刑往上提,甚至与强奸罪或者杀人罪接近或持平,就可能间接鼓励犯罪人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这与法律保护法益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在一些极端的猥亵儿童案件中,如果导致受害儿童重伤或死亡,往往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通过这些罪名的适用,通常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赵军说。

“对任何犯罪现象的治理,都不能盲目通过降低责任年龄、提高刑期等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猥亵儿童的情形比较复杂,猥亵手段、情节千差万别,危害性大小各异,因此刑法规定了两个处罚等级,关键是司法实践中要最大限度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比如对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观点:激活“其他恶劣情节”

在呼吁提高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之外,有声音指出,实践中猥亵儿童犯罪的宣判刑较轻。刑事处罚的升格适用案件较少,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处罚。

据媒体报道,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对2017年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最轻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决占72.3%,21人适用缓刑。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判决适用较少,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判决只有24例,仅占6.2%。

佟丽华的团队也曾分析过近几年发生的22起猥亵儿童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害儿童都是14岁以下,手段极其残忍,最后都导致阴道撕裂、阴道出血、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判决结果普遍较轻。其中判处二年及以下9件,二年至三年的6件,三年至四年的5件,五年以上的只有2件。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徐静超曾办理过一起猥亵儿童犯罪案件。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许华(化名)在其开设的文具店内,对多名前来购物的在校男童进行猥亵。她介绍说,在本案中,嫌疑人许华多次猥亵在校男童,但并非在公共场所或者聚众,是在相对密闭的其他人不在场的文具店内进行,后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和作案手段,最终判处许华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对猥亵儿童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我们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惩治。”不过,徐静超也坦言,一般情况下,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于何为‘其他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明确细则和操作规定,实践中采用该条款升格量刑的也比较少。”

“量刑幅度上至第二档,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加重处罚,需存在以下三类情况,即:聚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猥亵儿童。这是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方燕代表解释说。

结合近几年审结的案件,方燕代表向记者介绍,猥亵儿童犯罪基本都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尽管在有些案件中,被猥亵儿童人数众多,持续时间长,猥亵次数多,或者猥亵手段恶劣,对被告人适用五年以下量刑幅度明显畸轻,但因不符合第二档法定刑规定的三类情节,所以,判决时很难做到罪刑相适应。”

方燕代表认为,对“其他恶劣情节”的理解不能刻板,实践中对此应当单独细化,比如猥亵多人或多次猥亵等,以此来突破目前的法理情困境。同时,猥亵儿童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往往在审判中被忽略。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将精神创伤严重程度纳入“其他恶劣情节”的考量范围中。

在赵军看来,对猥亵儿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之所以相对较少,有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层面,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况在现实中较为罕见,将这种罕见的情节作为“其他恶劣情节”的比照“样板”,缺乏针对性,可能会导致具体适用时的无所适从;在司法层面,在没有“明文、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法学原理合理理解法律,要有运用法律的动力和担当。

至于何种情况应纳入“其他恶劣情节”,他强调说,核心是要围绕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展开判断,比如使用严重暴力强迫方式实施的、因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的、用灌醉或下药手段实施的,如此等等,均可纳入情节恶劣的调整范畴。考虑到猥亵儿童案件的复杂性,不能简单依据猥亵方式(如是否“侵入”)或具体次数认定情节是否恶劣,而是要立足相关行为对儿童的实际伤害去考虑升格量刑问题。从法学原理上讲,需要处罚的不是“性”而是“伤害”。

建议: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未成年人辨别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在生活中更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不应给任何罪犯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对于存在漏洞的机械化的法律规定,应当适时进行修订。”方燕代表以“侵入式猥亵”举例说,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必须有“性器官接触”,如无确实证据,则只能被认定为猥亵。考虑到“侵入式猥亵”量刑可能偏轻,建议对“侵入式猥亵”加重处罚,比如可考虑适用“情节恶劣”,这样更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回顾自己办理过的多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徐静超总结说,猥亵儿童类犯罪在证据认定方面往往存在“先天不足”,有时甚至会遭遇“零口供”,这类案件的关联物证通常很难取得,有些嫌疑人也心存侥幸,提出各种理由逃避审查。未来,司法机关要着力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审查体系,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全面收集客观证据,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不贷。

发源于网络上的罪恶,成为猥亵儿童的新趋势。面对立法当初未曾预料到的场景,如何评价这个行为?最高检表明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出,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从源头预防出发,今年5月底,最高检等9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下一步,要重点推进性侵强制报告制度,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从业禁止限制。”杨琴代表评价说,日前重庆市率先推出了全国首个强制报告App,希望能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开,真正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可以考虑联合教育等相关部门,将防性侵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专项考核,对发生性侵、隐瞒不报、隐瞒私了等情况作出严肃处理,年度考核评优一票否决。”徐静超补充说。

(本报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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