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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代表委员现场见证增殖放流
时间:2020-12-14  作者:高先虎 王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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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本报讯(通讯员高先虎 王琴)何某非法捕鱼305公斤被适用缓刑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近日,何某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当地居民的监督下,将6.1万尾鱼苗放入汉江,并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

2018年8月26日夜间,何某违反丹江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在丹江口市库区均县镇洪家沟村水域使用12块3.6寸绞丝网进行非法捕鱼,捕捞野生花鲢305公斤,被丹江口市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同年12月17日,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丹江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线索移交十堰市检察院。

为查明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十堰市检察院委托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对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十堰市检察院认为,何某在丹江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野生花鲢305公斤,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对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造成破坏,严重危害水体生态安全,从而导致鲌类及其他鱼类资源数量减少,影响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何某对破坏的生态环境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虽然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生态环境“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何某应当对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何某承担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鱼苗610公斤6.1万尾,并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当日上午11时,何某在法院、检察院、渔政等部门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当地居民的监督下,将6.1万尾鱼苗放入汉江,并在增殖放流现场通过电视台,对自己非法捕捞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失向公众道歉。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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