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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为执行难“解疙瘩”
时间:2019-08-2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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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拖不拆的“农家乐”拆除了

“林地上的‘农家乐’终于拆除了!博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用实际行动,守护了我们的家园。”近日,伴随着挖掘机“轰隆隆”的作业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镇的一家非法“农家乐”被依法拆除,百姓拍手称赞。淄博市博山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终于松了口气。

今年年初,博山区检察院对辖区内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线索进行摸排时发现,博山区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6月占用本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林地506平方米建设“农家乐”。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8日对违建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该村委会既未提出复议或申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国土资源局提请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

博山区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由淄博市博山区某镇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可是,半年后,2019年3月,检察官在现场调查时发现,非法占用的506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尚未拆除,土地尚未恢复原状。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检察官们从相关部门调取相应的台账、卷宗及相关法律文书,通过认真细致地审查,发现该案实体和程序均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

“法院对于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非常慎重,裁判与执行分不同的主体实施。所以,我们在该案中裁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由淄博市博山区某镇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检察官在与镇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沟通交流时,该负责人也是一脸无奈。“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非常难,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这也是该案至今未执行的重要原因。”

不能任由行政处罚白条化,博山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执行监督,啃下这块硬骨头。3月15日,博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属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为了帮地方政府破除阻力,博山区检察院联合国土、镇政府等部门与涉案村委会成员面对面沟通,就相关法律政策耐心细致解释。在拆除阶段,检察官多次与相关部门协调,跟踪监督问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7月25日,博山区这一占地506平方米的非法“农家乐”被全部拆除。

(本报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李伟)

80余万元防空建设费有着落

不久前,中国重汽集团包头某有限公司第3次向包头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了19万余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罚款后,该公司负责人有了些许轻松:人防安全人人有责,等今年底再支付19万元,我们就还清了历史欠账,沉甸甸的担子也可以卸下来了。

2016年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这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3.14万元及罚款3万元。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上述款项。

2017年2月,人防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5辆,但未对上述汽车进行评估、拍卖,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为什么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时就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6月,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对该区法院自2015年以来办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抽样评查时发现了这起案件。

执行法官的意见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汽车,但拍卖后仍不足以足额缴纳86.14万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罚款,所以法院拟待被执行人财产够足额缴纳后再采取措施。

“法院的做法不利于挽回人防易地建设费用。”2018年9月13日,该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其规范执行行为。

发出建议后,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再度进行沟通,又给涉案公司负责人打通了电话,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重要性、拖欠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充分说明。该负责人当即表示,因对缴纳人防费一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前期公司经营出现了一些困难,导致公司部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公司一次性缴纳86万余元费用存在难度,愿意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缴纳人防费及罚款。该公司首先将名下的5辆汽车变卖,先期缴纳了10余万元。

检察官就此情况与执行法官及市人防办进行了沟通。2018年2月,在区法院的主持下,人防办与该公司签订了分期缴纳人防费及罚款的调解书,约定该公司分4次缴清拖欠的剩余76万余元费用。

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先后缴纳了60余万元。

(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董晓华 于园)

终止执行的案件“重启”

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李文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

“这个案件我们执行局已经重新立案。”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跃向该市检察院反馈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最新进展。案件得以重新立案,得益于一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今年6月,如皋市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2016年11月,该市某砖瓦厂因生产不合格烧结普通砖并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该厂迟迟不缴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于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如皋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厂缴纳罚款2.25万元并加处罚款2.25万元,合计4.5万元。

2017年8月18日,法院裁定对该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因该厂已关闭拆除,且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罚款未执行到位。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真的是这样吗?检察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了端倪。该砖瓦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017年1月17日,企业原投资人陈某将砖瓦厂转让给曹某,二人签署了转让协议并于次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从检察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砖瓦厂投资人变更时间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后,原投资人陈某与现投资人曹某均应对该案罚款债务承担责任。奇怪的是,曹某并没有出现在被执行人名单中。这是为什么?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初只将砖瓦厂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没将陈某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发现后,依职权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将陈某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追加申请,在投资人变更为曹某后,也没有提出追加曹某为新被执行人的申请。

此后,检察官多次到相关单位调查走访,积极与负责强制执行的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该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砖瓦厂投资人陈某、曹某为被执行人。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启动,就砖瓦厂行政处罚案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如皋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决定重新受理。目前,法院执行局已对该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重新立案。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钱佳)

破解难题需要精准监督、智慧监督、跟踪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原山林场党委书记 孙建博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合理利用好土地资源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严厉制止。博山区检察院在对土地资源的执法监督管理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违法占地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的,灵活采用多种手段,加强跟进监督,从根本上推动解决了这一执行难题,检察官的用心、用功与智慧值得称赞。

检察机关在国土资源领域只有通过精准监督、智慧监督、跟踪监督,不断强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力度,才能保障行政机关非诉执行案件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行政检察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

以专项评查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再难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副教授 马春雨

执行难是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检察院在开展评查案件中,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联合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确保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提高了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又保障了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

建议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当前社会形势需要,及时开展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专项评查活动,采取随时跟进的方式督促整改推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建立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对评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共性问题加以总结。与行政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备案机制,定期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予以统计,共同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手托两家”功能得到发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通市佰仁堂常青乐龄护理院院长助理 李楠楠

行政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之一,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则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对促进法院依法履职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最终达到了推动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和保护国有财产免遭流失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希望如皋检察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把每一件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同时也要让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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