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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代表委员见证增殖放流并旁听庭审
时间:2020-06-29  作者:邹越 章志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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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长江水域投放鱼苗修复生态

本报讯(通讯员邹越 章志远)“我明知电捕渔网是绝户网,但为了赚钱……我现在很后悔。”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田某军、田某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如皋市法院长江巡回法庭开庭。面对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公开道歉。如皋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十名渔民、渔政执法人员等全程旁听了庭审。

经查,被告人田某军、田某德经事先共谋,于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驾驶自制渔船,在保护区内,使用电捕方式捕获鲈鱼、青鱼等49.8公斤,价值人民币2654元,后二人被如皋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如皋市检察院对案涉刑事、民事责任同步审查,认为二人在禁捕区内采用灭绝性捕捞方式,涉嫌非法捕捞犯罪,危害长江水产资源的增殖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被损害的生态资源予以民事赔偿。

为明确该案造成的水生生态损失及责任承担方式,该院多次与农业部门会谈会商,后自行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专家开展生态损害评估,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了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长江渔业资源,并明确了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在审查过程中,该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阐明“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促使田某军、田某德认罪认罚,主动表示愿意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前,在各方的共同见证下,田某军、田某德父子在如皋市皋张汽渡附近向长江水域投放青苗、白条等鱼类5400尾,以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当日,如皋市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军、田某德拘役三个月,其中田某德适用缓刑,并判决支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在长江大保护中工作做得很实,小案件彰显了大作为,传播了打击、保护、修复的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被告人增殖放流、案件公开审理宣判,也提升了社会公众共护长江、守护母亲河的意识。”庭审现场,受邀参加的如皋市人大代表孙建华表示。

(原标题:庭审前,被告人投放鱼苗悔罪 江苏如皋:代表委员见证增殖放流并旁听庭审)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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