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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精细化办理涉交通类刑案
时间:2020-09-21  作者:卢金增 贾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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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之处见真章

山东阳谷:精细化办理涉交通类刑案

自2018年以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978件,其中涉及交通肇事罪案件185件、危险驾驶罪案件235件,两类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42.9%——这是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的一组办案数据。

涉交通类刑案表面看大多是小案子,但其背后往往致死、致残率高,经济损失大,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很多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无证驾驶、酒后或醉驾、车辆保险缺失,一些受害人获赔率低、获赔数额少。针对这种情况,阳谷县检察院积极探索精细化办案新模式,严把证据关,打击犯罪;同时,对于涉电动车事故高发的现状,联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社会综合治理,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组合拳”降低涉电动车事故发案率

一起案件背后,就是“一段人生、一个家庭、一类社会问题”。

2019年3月29日早6时许,吴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阳谷北环路某村庄路口时,撞上前面步行的史某,致史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肇事二轮电动车已经严重超标,鉴定为机动车。鉴于吴某赔偿史某家属并获得了谅解,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检察官马晓冬告诉记者,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电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在上路行驶过程中,争道抢行、闯红绿灯、突穿猛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随意转弯变道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较多。另外,行驶中的电动车时速多在每小时30千米左右,超标严重,常有人用电动车载货,超重、超载、超宽的电动车在交通繁忙的路段穿行,十分惊险。

针对电动车引发的交通肇事案呈高发态势,阳谷县检察院主动出击,打出“组合拳”,首先与质检、技监、安监、工商等部门细致沟通,进行联动,加大对不合格电动车生产厂家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保障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得到落实。其次向县公安局交警队、交通管理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帮助落实完善电动车监管,加强属于非机动车管理范围的电动车登记上牌制度。

据统计,2020年涉电动车交通肇事类案件比去年同期降低了近40%,社会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细致侦查还原被害人死亡真相

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陈某撞入河中,致其死亡,葛某驾车逃逸。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逮捕葛某。就在检察院受理此案第一天,被害人家属闻讯赶来,声称“老陈是被葛某扔进河里的,这是故意杀人行为!”

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先勇眉头紧皱,必须在七天审查逮捕期限内查清楚。

李先勇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与交警共同查看监控视频、案发现场,对被害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核实,同时对事故现场的周围环境包括河沟坡度、水深、血迹位置以及尸体漂浮位置等重新进行全面细致勘察、重点标注,对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肇事三轮车后面的所有车主逐一排查并询问,要求法医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经过引导补充侦查和自行侦查,事实逐渐清晰:被害人陈某精神状况正常。当天葛某撞到陈某致其受伤倒在路上,然后驾车逃逸。陈某受到重大撞击后意识不清,又身处极度危险的境地下,自己跌落河中死亡。

2019年12月19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依法对葛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李先勇通知被害人家属来到检察院,对本案决定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被害人家属表示尊重检察院的决定。

经过调解,2020年2月10日,葛某赔偿陈某家属21万元并取得谅解。案件起诉后,2020年6月4日,阳谷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四年。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害人家属亦无异议。

一句话追诉一名同案犯

再小的案件,也要有监督意识,不放过被告人所说的每一句话。

6月2日,阳谷县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将集中受理的5起危险驾驶案卷宗材料发送第一检察部办公室。6月4日,5名被告人集中到案接受讯问。“你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为什么还开车去送朋友呢?”“那天要不是因为魏某坚持让我开车送他去买板材,我也不会犯罪。”

被告人程某的话引起了办案检察官孟俊卿的注意,如果程某供述属实,那么魏某无疑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经自行补充魏某以及证人刘某的笔录,真相渐渐浮出水面。

原来,2020年3月的一天中午,魏某、程某、刘某在集市偶遇,许久未见的老友当即决定到刘某家小酌几杯。三人推杯换盏,不知不觉都喝下不少白酒。这时,身为装修工的魏某接到电话,是客户让其去购买装修用的板材。魏某考虑到饮酒过多,程某喝的比自己少,便提出让程某驾驶其摩托车载其一起去购买板材。虽然尚未取得驾驶证,但程某没有拒绝。两人刚上路没多久,就被交警拦了下来。经鉴定,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2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检察官联席会议认为,本案不应仅起诉程某,摩托车主魏某明知程某已经饮酒,仍授意其驾车,属于唆使他人产生酒驾犯意并实施醉驾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根据刑法规定,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应当追加起诉。6月16日,阳谷县检察院对魏某、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6月23日,法庭上的魏某悔不当初:“都是我自己无知,触犯了法律,感谢检察官提醒,以后这样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我也会告诫身边的人,不仅不要酒后开车,更不要劝人酒后开车。”阳谷县法院对本案当庭宣判,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元。

(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贾伟)

“精细化办案”模式可推广

全国人大代表、烟台矢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出口部课长兼工会主席 王雁

这些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每年急剧增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已成为一种高发性犯罪,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隐患。

虽然这类案件发案率高,案情往往比较简单,但阳谷县检察院愿意下功夫,积极探索“精细化办案”方式,坚持办案工作更加规范化、精细化、个性化。从办案中发现电动车管理漏洞并积极解决,加强法律监督不放过一个犯罪嫌疑人等等,使这些“小”案子产生了“大”效应,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老子言,“天下大事,必做于细”,意即天下伟大事业都是从细小的地方一步一步成就的。我建议检察机关将这种“精细化办案”模式推而广之,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精细化工作理念,养成缜密的思维方式和精细的工作方式,同步实现检察干警个人全面发展进步和检察工作整体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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