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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公益性劳务+增殖放流
时间:2021-01-11  作者:曹颖频 王晓亚 罗浩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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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会

检察官走访全国人大代表魏琴(右一)

四川宜宾,地处金沙江、岷江、长江“三江”交汇处,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城”之称,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区域,是四川落实“十年禁渔”,整治长江生态环境的“桥头堡”之一。

为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四川省检察机关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宜宾、泸州两市检察院率先与长江航运公安分局会签《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协作办法》,积极寻求依法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的最优解,努力实现长江出川“一江清水向东流”。

2020年7月2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在执法中发现,“唐氏渔业”涉嫌销售野生河鱼。经查,该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涉案30余人,涉及川、渝、滇三省,资金流水达800余万元,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翠屏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后,立即成立“7·02”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专案组,并层报宜宾市、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迅速对宜宾“7·02”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公益诉讼案挂牌督办。

翠屏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系列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第一批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经查,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徐某等5人在金沙江宜宾市屏山县新安镇、新市镇等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地龙网”“排钩”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销售牟利,影响区域生态平衡,破坏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宜宾河段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拟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办案中,细心的检察官了解到,5名被告人均为以捕鱼为生的村民,年龄较大,家庭贫困,赔偿能力不足,如果请求法院判处生态修复金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极有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结合近两年办理的非法捕捞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看,被告人多数家庭贫困、赔偿能力不足,‘执行难’绝不是个案。”翠屏区检察院检察长杨运康表示。

为真正实现对生态破坏的有效补偿和修复,该院多次会同农业农村局渔业站等部门就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进行座谈磋商。在充分考量生态资源保护与被告人生存发展权利的基础上,该院探索提出公益性劳务鱼类保护宣传方案,并就公益性劳务履行的具体细节与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充分会商,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最终确定了以“公益性劳务+增殖放流”相结合方式履行公益损害赔偿方案,即被告人在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的同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下,在非法捕捞江段开展为期15天沿江巡护及长江禁捕退捕鱼类保护宣传工作。

12月24日,该案在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职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多家媒体参与观摩庭审。徐某等5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积极修复受损生态。法院最终支持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

为更好保护宜宾长江河道段生态环境,翠屏区检察院牵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翠屏建设的实施方案》,推动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宜宾学院农林与食品工程学部教授魏琴一直非常关注长江生态保护工作,“四川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实施‘十年禁渔’专项行动,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永续发展,意义深远。”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首部流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树立起“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对此,魏琴也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期待,“检察机关一定要落实好长江保护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通过执法和司法将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各项措施加以落实,真正做到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需求,促进长江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通过有效的法律宣传,强化国家意志,推动全民行动,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本报记者曹颖频 通讯员王晓亚 罗浩文)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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