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杨子涵 谭华钰)“检察机关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的意义,不仅在于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追责‘盲区’,还应当包括对后续行政处罚的监督。只有罚当其过、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4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古丈县默戎镇牛角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龙献文在听取古丈县检察院相关工作情况介绍时感慨道。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熊某在古丈县古罗大道通明山隧道附近4次盗窃道路绿化带内的景观植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60元。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古丈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该院依法对熊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处罚。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该院对熊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熊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不能一发了之,检察官在跟进监督时发现,公安机关对熊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虽然熊某的盗窃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较重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熊某在案发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谅解,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既具有“情节较重”情形,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该院认为,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对熊某适用“减轻处罚”,即应当依法对其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幅度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随后,古丈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对熊某给予行政处罚。
3月4日,古丈县检察院收到回复函,公安机关接收并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有决定,重新作出了对熊某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
(原标题:持续监督确保罚当其过 湖南古丈:行刑反向衔接+跟进监督,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