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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全流程排除非法证据能有效防止冤错案
时间:2019-08-19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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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规定明确公检法排除非法证据职责,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

全流程排除非法证据能有效防止冤错案

本报讯(记者谢文英)“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是冤错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可以极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意义在于,公检法在刑事诉讼全流程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能够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近日印发并实施。《规程》突破仅在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限制,规定了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中的职责。

引起朱列玉代表关注的是,《规程》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部分采纳了他在2018年全国人代会上提出的《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建议》。

朱列玉代表说,在我国,法庭上当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时,一般做法是侦查人员只要出庭作证或者出具书面证言说明其侦查行为合法就行。此时,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就落到被告人的身上,而被告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要证明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很困难的。

“司法正义对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控辩平等,不仅要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分配在数量和形式上的对等,也要兼顾双方自身取证能力的差异,从而在配置权利义务时适当偏向弱者,以实现控辩双方诉讼力量在实质上的均衡。”朱列玉代表建议,通过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建立监督制度,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同时,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进行监督。

据悉,《规程》对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永久保存;非法证据注明、随案移交;侦查机关未证明取证行为合法性、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说明情况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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