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贺恒扬代表: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进行监督
时间:2021-03-05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本报北京3月4日电(记者谢文英)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虚假调解进行监督。

贺恒扬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会同法院、公安等治理虚假诉讼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中,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上有不同认识,影响了治理虚假诉讼的效果和司法严肃性。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要么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要么在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贺恒扬代表分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是虚假诉讼的主要形式,与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裁判文书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危害程度没有差异。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对虚假调解进行监督,则意味着对大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无法实施法律监督,有违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现有调解机制的缺陷,导致虚假调解难以被法院识破,从而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产生虚假诉讼的‘温床’。”贺恒扬代表表示,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存在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且均从虚假诉讼中获益,不会主动揭露虚假诉讼。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方式,但案外人往往是在虚假调解的执行阶段才知道案件与自己利益相关,此时涉案财产可能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另外,部分虚假诉讼案件伴随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深层次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参与造假,不可能主动去揭开虚假诉讼的“盖子”。

贺恒扬代表说,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抗诉等权力,对虚假调解进行监督,有利于发现、揭露和纠正虚假诉讼,查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维护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贺恒扬代表建议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虚假调解进行监督,法院应当接受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监督。

[责任编辑:佟海晴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