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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陈红枫代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侦监协作制度体系
时间:2023-03-13  作者:史兆琨 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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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代表

陈红枫代表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联系到了两位关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下称“侦监协作机制”)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陈红枫。他们具体关注这项机制的哪些问题?又有哪些具体建议?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您为何会关注侦监协作机制?如何看待这项机制?

高子程:2016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设立了全国首家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前置监督节点,有效拓宽了监督辐射面。从那时起,我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这项工作就有所关注。侦监协作机制是最高检、公安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健全完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检警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陈红枫:自2020年以来,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连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有所遏制。然而,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手段隐秘,溯源困难,可能会导致侦查过程存在障碍。因此,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密切配合,开展检验鉴定、认定,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在案件定性、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案情会商、信息共享。

记者:您较为关注侦监协作机制运行中的哪些问题?

高子程:在调研中,我了解到,侦监协作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理念认识、职能定位、人员保障、信息共享等。其实追根溯源,最根本的问题是侦监协作机制在立法层面需要完善顶层设计,侦监协作办公室承担的部分职能缺少法律依据。比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监督撤案、信息共享等,都是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为适应新时代监督办案需要进行的有益创新和探索。这些创新探索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在法律层面缺少明文规定,导致一些地方在推进《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落实、推进侦监协作办公室实质化运行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障碍。

陈红枫:在环境违法犯罪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在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收集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提升刑事指控质量。目前,检察机关与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协作会商机制,但是在该类案件办理中,侦监协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记者:对于推动侦监协作机制全面展开,您有哪些建议?

高子程:首先,建议立法机关在及时总结侦监协作机制实质化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将“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关实操措施写入刑事诉讼法。其次,推进涉黑恶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监督撤案、信息共享等具体制度机制上升为立法规定,并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形式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检警机关侦监协作制度体系,实现执法司法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

陈红枫:第一,建议将“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细化举措写入刑事诉讼法。第二,建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深入摸排线索,运用大数据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落地核查。落实执法司法联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强化勘验检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追根溯源,巩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此外,建议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线索,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等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专家人才库专家在办案中的指导作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推动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侦监协作配合工作质效。

(本报记者史兆琨 吴贻伙)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责任编辑:高扬 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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