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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彭静:以检察之力护好历史文脉
时间:2023-03-20  作者:刘梅  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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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彭静提交的提案内容主要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社区养老软硬件环境建设等,全部获得相关部委的积极反馈和具体答复。其中,针对分级分类保护个人信息和预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建议,已体现在相关立法中。

春风有信,花开有期。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已连任三届的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彭静就养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数据保护、社会治理等议题提出11件提案。其中,《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格外引人关注。

深耕法律实践土壤多年,彭静的目光一直锁定在司法与民生等领域,“我多次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调研、开放日等活动,对检察机关坚持司法为民,以能动检察保障民生福祉感受很深。”她说,此次在会上提交加强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建议,期待检察机关为守护国家瑰宝有更多担当作为。

一眼千年

文物就是活着的历史

“远看,敦煌莫高窟是我国的巨大文化宝藏,三星堆遗址上万件新出土文物举世瞩目;近看,我工作和生活的重庆市有红岩村、曾家岩、虎头岩、《挺进报》旧址等,这些都镌刻着一座城市的红色记忆。”对于提案的出发点,彭静表示:“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后,我对司法领域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关注。这个提案来自于我对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的长期思考。2022年7月,‘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成为中国通过司法渠道跨国追索文物的开创性案例,让我逐渐意识到对中国传统文化保护的必要性。文物是活着的历史,保护好文物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必须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等相继印发,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政策指引。“各相关管理部门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让我国56项世界遗产、76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国有可移动文物焕发出新光彩。”彭静介绍,以她所在的重庆市为例,现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1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06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6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27处,分布在39个区县。“这些文物是中华文明的见证,是我们身边的‘国家宝藏’。”

她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所保护的对象是公共利益,文物属于公共利益,保护文物,检察机关大有可为并已有所为。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截至2022年底,全国已有18个省份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吉光片羽

文物安全整体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面临诸多新问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显示,我国近30年来消失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有的地方非法拆除历史建筑、破坏文物原生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

彭静在调研中发现,文物执法力量薄弱,盗窃盗掘文物等犯罪多发,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是助力文物保护、守护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该项诉讼机制实施仍面临多重困局。”彭静多次深入检察机关进行调研,在厘清现有问题和可行建议的基础上落笔成文。这份提案中,她认为当前文物安全问题依然不容乐观,提出当前面临三个困境:

第一,我国文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较为欠缺,文物保护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环境保护法中均未规定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87条中虽规定文物保护属于公益诉讼的一类,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是否有提起文物保护的资格,对何为文物公共利益也缺乏界定。

第二,公益诉讼的文物保护对象和范围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规定,除不可移动文物外,文物还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文献资料、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反映历史各时代的社会生产生活内容的代表性实物,这些文物作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同等保护价值和保护需求。但目前实践中的公益诉讼检察大多是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关注不够,不能实现对文物资源的系统性保护。

第三,对文物保护的履职主体界定不清。彭静表示:“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主体较为宽泛,上至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下至一切组织和个人,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划分标准,实操性不强。”

拂去尘埃

检察公益诉讼肩负使命

如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检察机关在其中如何担当作为?

“首先,在文物保护法中增加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彭静认为,虽然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87条确立了文物公益诉讼条款,但整体表述过于原则化,且只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她建议未来的立法中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就文物保护的公益诉权,并具体规定原告资格、诉讼请求、救济模式等内容,同时配套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文的修改,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检察提供法律依据。“近年来,除多部单行法新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外,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多个司法解释。据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这些都令人欣慰。”彭静说。

其次,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助力文物保护。文物资源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点,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有价值。彭静建议,以预防损害为核心原则,在文物保护领域建立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破坏文物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以实现对文物和文化遗产资源的整体保护。

再次,借助检察建议督促文物领域的职能机关加强综合性执法。相比私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统筹协调、督促联合执法、依法办案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我建议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从建立文物保护长效机制、营造文物保护良好法治环境等方面靶向发力,加强与文物保护部门沟通协调,督促行政单位全面履职,联合各方共同破解文物保护难题。”彭静表示。

字里行间,这份《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写满一名法律领域全国政协委员的履职初心,“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检察机关应与相关立法、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不断增强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她说。

谈及推动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彭静建议“要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重点是继续围绕“四大检察”、聚焦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同步发力,持续强化法律监督、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全方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结束采访,彭静说她已开始为新提案做准备。此刻,微风不燥,阳光正好。

(本报记者刘梅

[责任编辑:周蔚 王晓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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