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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才茂:监督过程很重要
时间:2013-02-01  作者:梁利华  来源: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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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才茂

  湖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武汉钢铁集团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

  1955年10月,詹才茂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一个普通工人家庭。1974年响应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号召来到湖北潜江县,1976年7月份招工来到武汉市钢铁公司。在武钢一干就是37年。从木工车间工人到团委书记、组织部长,再到集团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詹才茂从一名中学毕业生成长为深谙工业经济规律、企业管理的高层管理者。回顾自己的工作生涯,詹才茂最感骄傲的是18岁时在中学入党,这也为后来成长为统领市10万职工的中央企业的纪委副书记和监察部长打下坚实基础,党性与原则性深深扎根在他的思想深处。

  看到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很痛心

  武钢集团属世界500强企业,位居第320位。在企业管理当中,纪委的职责主要是对武钢集团的领导干部执行纪律情况进行检查,包括监督、教育、惩处、保护。另一块是行政监察,即是监督的再监督,管理的再管理。詹才茂说自己的主要工作是一抓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的落实,二抓组织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三抓查办案件,四抓行政监察工作。

  很多人认为纪委的工作就是“整人”。詹才茂说:“武钢纪委的定位是为武钢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我们查办案件是为了维护政治秩序,开展纪律检查工作是为了维护武钢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武钢的科学发展。纪委的工作的确不好做,有时领导满意了群众不满意,群众满意了领导不满意。既要惩治腐败又要保护干部,其实更重要的是保护干部和教育干部。”有这样一个案子给詹才茂留下深刻印象,2008年1月18日,武钢工程技术集团的副总经理王某受贿案发,纪委找他谈话几个小时,王某拒不交代问题。当其被检察机关传讯时,交代了受贿7万元的事实,后经检察机关查出贪污210万元的犯罪事实,20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在大家印象中,王某很聪明,能力强,曾是先进人物,且在服刑期间还搞了几个专利。其家属找到纪委,哭求纪委说情做工作。面对这种情况,詹才茂的心情非常复杂。每年春节以后开始到6月底,这段时间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关键阶段。詹才茂感到压力特别大。“压力一方面来源于群众对于党员干部的议论,另一方面出现干部被抓,说明我们预防犯罪工作没有做好。”据统计,近年来武钢查办的违法违纪干部近百人,其中处级干部占1/3。

  “党员干部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令人痛心和惋惜,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都是灾难性的损失。我不愿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一旦发生,一定坚持原则,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这是詹才茂对待工作的一贯态度。

  要做到“不丢东西不丢人”

  “一定要加大预防职务犯罪,把法制观念带给企业,带给职工。要使企业做到‘不丢东西不丢人’,‘不丢东西’就是国家财产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不丢人’就是不让每个党员干部掉队。”这是詹才茂的工作目标。有了明确目标,还要有具体措施。詹才茂把具体措施概括为“1234”,即编制一个五年惩防体系建设规划;建好两个基地;深化三个机制即风险防控机制、集体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四是抓好思想工作,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查办案件、效率监察工作。

  詹才茂认为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着相同相似之处,纪委和检察机关工作联系比较密切,纪委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工作的内容具有相同性,联系的程度具有紧密性。检察机关和纪委很大的责任就是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自2006年8月份担任武钢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以来,开始密切接触检察工作。一方面请湖北省检察院领导亲自到武钢视察,组织武钢100名党员干部到省检察院参观办公办案场所。另一方面。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武钢纪委担任成员单位。近两年来每年对武钢发生的党员干部贪污受贿案件进行剖析,请检察机关的同志进行点评,并挑选6个典型案例进行巡回演讲, 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今年初,与当地检察院联合建立“两个基地”,武钢是第一家,和检察机关共同办了一个“武钢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反腐倡廉培训基地”,组织全公司的党员干部去参观,使基地教育常态化。武钢纪委反腐倡廉工作得到中纪委和国资委的高度肯定,每年都要在中央纪委、国资委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介绍经验。在今明两年开展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中编制了13本系列丛书,中央企业要对照教材找差距,其中《反腐倡廉管理提升》这本书,在117家中央企业当中选了4家典型企业,其中就有武钢。  

  詹才茂说:“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旦有了权力就有了利益,有了利益就有了诱惑,有了诱惑就容易出现腐败问题,所以监督非常重要,目前最难做的工作就是监督,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监督员监督过程很重要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预防犯罪、打击犯罪都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我代表武钢的十多万职工来参加监督工作,感到很光荣很自豪,同时也感到责任重大。”詹才茂说。

  2007年4月份,武汉市检察院和青山区检察院在武钢查办受贿窝案,这是詹才茂与检察机关密切打交道的第一次。2008年担任湖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后,与检察机关的接触更加密切,对检察机关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对人民监督制度有了深刻认识和感受。4年来,詹才茂通过参加省检察院组织的人民监督员培训、会议、参观等活动,对检察院的职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以及怎样开展工作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2010年,原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李海婴因贪污、挪用、受贿犯罪事实成立,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家属觉得冤枉,从湖北日报的公示上得知詹才茂是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就把申诉材料直接寄给詹才茂。因该案社会影响较大,詹才茂把这个情况反映给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把案件的审理判决等相关情况向监督员做了说明,同时也做家属的工作。经过检察院的一系列解释工作,最后家属认可了原判决,没有再提出申诉。

  通过参与案件监督工作,詹才茂深刻认识到:“不是每个进入监督程序的案子都存在问题,当事人之所以申诉,是因为对相关法律没有完全理解。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就多一种进一步解释说明的渠道,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后息诉罢访。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很重要,我想这也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所在。”詹才茂建议:“湖北省大中型企业比较多,希望检察机关能在企业当中更多选聘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人数多一点,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责任编辑:张卫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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