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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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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长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产权保护法律条款  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和获得感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产权的刑法保护,我院积极推动修改刑法条文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重视开展宣传普法工作。

一、重视刑法保护的平等性和一致性,积极推动关于产权平等保护的刑法修改。2018年4月,我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了《关于建议修改刑法有关条文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报告》,建议将修改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列入立法规划项目,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抓紧开展工作,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通过立法建议、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保护非公经济的法律制度。

二、帮助民营企业打击内部贪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起草了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高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公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试点,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惩防并举,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中营造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大环境。加强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联系,推动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共同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同国家发改委的联系沟通,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及时通报落实《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的工作进展情况,共同营造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在全国检察系统推广湖北“鄂检十条”、湖南“除虫护花”、安徽“问需解难”、福建泉州“亲清护企”等经验,以惩防并举的模式营造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四、积极开展涉产权保护的司法宣传工作,重视典型案例的宣传普法意义,营造普法学法的良好产权保护氛围。近年来,我院召开多次关于产权保护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产权保护相关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等多起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普法和教育的效果。我院将继续高度重视开展涉产权保护的司法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不同渠道开展形式多样、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营造普法学法的良好产权保护氛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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