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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78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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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雪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大办案力度、完善办案机制、强化办案保障,通过一体化办案、挂牌督办、专项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诉前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切的案件。截止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5212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2122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702件,公益诉讼工作已成为检察工作的新的增长点,成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来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正如您提案中所指出的,仍存在对公益诉讼认识不够、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调查权缺乏保障、队伍不能适应办案需要等问题,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主责主业。我院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全面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全面办案解决办案和履职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以全面办案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发展、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明确了公益诉讼在检察业务体系中的定位,提出了公益诉讼工作“谋发展、重自强”的路径。我们将坚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牢牢抓住办案这个中心,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高度,谋划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的办理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党委、人大出台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文件或决议。如调查权的保障问题,虽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但是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不配合应当承担的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不配合调查取证承担的责任。

(三)构建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加强与监察机关、法院、行政机关、公益团体的协调,建立公益保护协作机制,通过监督、协调、配合,形成保护公益的强大合力。一是建立与监察委沟通协作机制。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对公益诉讼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尽快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同时,探索对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予配合的机关组织或人员的党纪、政纪问责制度,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保障。二是健全与法院沟通协调机制。我院将继续与最高法进行沟通协商,就“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联合进行调研,共同下发通知作出规范。三是完善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积极与行政机关联系沟通,使其充分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推动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协作配合、联合培训、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四是建立与公益团体的联系交流机制。继续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努力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格局。

(四)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我们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各级检察机关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合理增加公益诉讼人员编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组建灵活多样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优化人员配置;招录选拔一批精通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诉讼法等专业型人才,充实公益诉讼队伍;加大专业素质培训,通过业务巡讲、典型案例教学、组织旁听庭审、岗位练兵、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方法,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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