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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3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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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办公厅: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公益司法保护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大办案力度、完善办案机制、强化办案保障,围绕中央和地方对于加强环境资源和民生保护等重要工作部署,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领域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案件。截至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147件,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耕地、草地、湿地239.1万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的水源面积27.7万亩,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企业3473家。

尽管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很多问题仍然存在,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平衡、工作机制不健全、案件办理标准仍不明确等。为规范有序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发挥这一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贵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相关制度。2018年3月2日,我院和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及权利义务,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为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统一规范。2018年3月12日,我院制定下发《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进一步细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程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一是出台公益诉讼办案规范。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规定》,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案件管辖、立案标准、诉前程序、起诉标准等内容作出规定。与最高法沟通,就“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联合进行调研,共同下发通知作出规范。二是完善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意见》,建立符合检察公益诉讼特点规律的线索管理、调查取证、办案指挥、力量调配等一体化办案机制。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督办案件办法》,明确督办案件的内涵、形式与相关要求,规范督办案件的办理程序,确保督办案件取得实效。三是建立公正、客观的公益诉讼业务评价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以有效保护公益为导向,把案件质量作为考核体系重要因素,强化指标引领,提高案件质量所占考核分值。通过考核机制,调动各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达到提升办案质量的效果。

二、进一步完善外部沟通协作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们积极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益团体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探索建立了相应制度机制,形成了保护公益合力。2017年12月27日,我院与原国土资源部会签《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就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法治国土建设,达成广泛协作意见。2018年5月,我院与中央纪委监察委相关部门就如何衔接配合进行交流座谈。我们将继续完善外部沟通协作机制。一是建立与纪委监察委沟通协作机制。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对公益诉讼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尽快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同时,探索对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予配合的机关组织或人员的党纪、政纪问责制度,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保障。二是健全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积极与行政机关联系沟通,使其充分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推动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协作配合、联合培训、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三是完善与公益团体的联系交流机制。继续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努力形成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公益的格局。

三、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立法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启动以来,我院开展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积极参与立法机关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和研讨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一审稿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定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我们将继续积极主动参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努力推动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法律的确认,推动检察机关的职权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完成后,我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作出细化规定,规范职权行使的程序,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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