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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83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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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强制措施法律监督试点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根据中央要求,此项改革由我院牵头,全国人大内司委(现监察和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参与。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正如您提案中指出的,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已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是这项工作在法律层面还缺少依据。我们认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要注重统筹谋划,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又要尊重基层创新精神,鼓励有地方法律依据的地方检察机关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和部署积极进行实践,推动制度创新。对此,我院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梳理各地探索实践情况,收集了2013年以来各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典型监督案例。从实践看,各地这些年的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此项工作目前仍存在法律依据欠缺、探索标准不一等问题。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和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应当符合宪法关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同时还需处理好与各级监察机关职责的关系。对于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中认真考虑研究。

下一步,我院将加大研究论证,积极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完善,争取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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