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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50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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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琰代表:

您与其他9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建议》收悉。您们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加大办案力度、完善办案机制、强化办案保障,通过一体化办案、挂牌督办、专项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诉前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等领域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切的案件。目前,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27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39.8万亩,督促3647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9亿余元。

总体来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正如您建议中所指出的,仍存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供给不足、调查权缺乏保障性措施等问题,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推动检察机关调查权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措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当然,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手段来说,这些规定还不充分,尤其在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调查权可以获得什么样的保障还不明确。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文件,学习借鉴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经验和技巧,采取移送违纪违法线索、通报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督促纠正等手段排除调查核实中的障碍。如《中共钦州市钦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监察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明确对负有提交资料或者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予配合的机关组织或人员,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罚。下一步,在实践探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将适时提出修法建议,积极推动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设定被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妨害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同时,积极与党委、政府、监察委等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予配合的机关组织或人员的党纪、政纪问责。

二、积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完善。设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主动性,节约司法资源。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重与行政机关共同分析研究解决方案,探索开展诉前会议、公开听证等制度,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诉前阶段。如山东省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形成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以及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诉前行政机关整改率达到91.7%。对于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情况,检察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久督不决、久促不诉情况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代表提出对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诉前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证据调取调查权、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相衔接的建议,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下一步,最高检将在总结各地办理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案件基础上,适时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衔接制度,以保护公益为根本目的,既充分体现诉前程序的督促功能,又体现诉讼的威慑作用,扎实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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