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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80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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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智友代表:

您与其他11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收悉。您们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编办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持续聚焦“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战略,主动对接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举措,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27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39.8万亩,督促3647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9亿余元。同时,正如您们在建议中提到的,目前在公益诉讼立法、办案机构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一、关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建议。2018年3月1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12日,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进一步充实丰富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对代表提出的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将在修法时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下一步,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将颁布《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性文件,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规范。同时,按照“两高”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要求,在遵循诉讼基本原则和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持续探索实践,积极研究论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的规定,逐步形成完备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二、关于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的建议。目前,山西、山东、广西、浙江、四川等地不少检察院已设立专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专门机构负责公益诉讼工作,办案取得很好成效。2018年7月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强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要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是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支点,对于进一步做实做强公益诉讼工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也向社会各界昭示了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公益诉讼司法保护的信心和决心。目前,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正在筹备中,下一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将根据高检院统一部署,积极向党委汇报,设立专门公益诉讼机构,逐步建立全国检察公益机构体系,合理调配人员,员额检察官配备适当倾斜,健全专业化办案组织,切实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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