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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02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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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保障落实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持续聚焦“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战略,主动对接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举措,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27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39.8万亩,督促3647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9亿余元。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同时,公益诉讼制度在平台建设、协调机制、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研究,不断健全完善,规范有序地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一、关于突出办案重点,建立公益诉讼网络平台,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的建议。2017年我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着力解决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等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近期,我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三大攻坚战”,尤其是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进行动员部署。聚力长江经济带发展,召开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座谈会,并对3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挂牌督办。助力“健康中国”建设,召开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中央和地方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和民生保护等重要工作部署,搭建平台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领域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案件。我院积极推广吉林长春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平台建设等典型经验,引导各地以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为突破,加快智慧民行检察建设,并向科技部申报了“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动态监督关键技术研究”重点专项项目。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案件管理平台、新闻舆情监测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行政执法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平台,实现对线索的宽视野排查、高效率收集、精准化研判。下一步,我院将积极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网络平台,持续推进智慧检察公益工作,提升公益诉讼工作科技含量。开发运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系统,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公益诉讼信息采集、线索分析挖掘和智能研判技术、智能推荐和自动预警技术,提升案源线索自动识别与发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的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积极与法院、行政机关沟通协调,赢得理解和支持。一方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普遍赢得各地党委人大重视和支持。北京等20省(区、市)党委领导均对公益诉讼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安徽等15省(区、市)委办公厅、省(区、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文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增强共识形成合力。我院与最高法联合制定《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院多次与最高法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侵害公益危险监督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交流,有力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我院张雪樵副检察长先后赴原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专题讲解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12月27日,我院与原国土资源部会签《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就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法治国土建设,达成广泛协作意见。辽宁省检察院分别与省国土厅、食药监督管理局、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住房和建设厅就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加强协作会签了文件。四川省检察院与省高院、政府法制办会签《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与省消协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福建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公安厅等10家单位共同下发《福建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制问题。2011年以来,原环保部相继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2015年12月,我院与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2017年4月,原环保部与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我院与最高法,部分省级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相继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并制定管理办法。这些为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更加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与环保、司法、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积极推进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凝聚改革共识,通过办案实践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及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继续加强与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形成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

三、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队伍建设的建议。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基本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力量。一是上级院精细指导。我院下发《公益诉讼办案指南》,细化了办案程序,对各类案件的调查、审查重点提出指导性意见。编写了《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实务》丛书,对办案指南作进一步解读。组织撰写典型案例评析,深入剖析案件办理的经验和方法,突出典型案例的实践价值。先后出台公益诉讼法律文书、案卷立卷归档规范,启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公益诉讼模块试运行。二是完善办案机构,配齐办案力量。湖南省检察机关首次入额遴选为民行部门配备员额检察官31人,全省民行检察人员已从354人增至628人,建立全省三级公益诉讼人才库,对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对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案三查”,对环资和食药领域的重点案件,从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三个角度全面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浙江宁波、温州、绍兴,山东诸城,四川安岳,广西钦州钦北区等地成立专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公益诉讼部(局),陕西宝鸡、江西鹰潭、江苏泰州海陵设立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福建省检察机关采取“定点 巡访”模式,下沉检力,延伸监督触角,在河长办、乡镇、工业区、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室、检察官办公室等200多个。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统一挂牌成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三是开展全员培训,提升办案水平。我院举办视频培训班,张雪樵副检察长授课;先后举办8期公益诉讼领导和业务骨干培训班,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各分院所有培训班次都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培训课程。为解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空白问题,及时启动西藏、新疆、青海组织三期公益诉讼专题培训。四是建立各种专门研究机构。各地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一批专门研究机构,如上海市院建立的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河南省院设立的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等,不断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和指导公益诉讼实践活动有效开展。2018年7月6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强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要以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案效果、推进专业化建设为导向,构建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更好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下一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逐步建立全国检察公益机构体系,健全不同领域的专业化办案组织,切实强化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同时,通过业务巡讲、交叉考察、典型案例教学、组织旁听庭审、岗位练兵、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人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

四、关于设立国家公益诉讼基金的建议。当前办案费用保障,尤其是鉴定费用大等问题,是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的突出难题,同时,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也没有统一的处理办法。实践中,部分地方由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共同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赔偿资金。比如重庆市、山东省、吉林省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赔偿资金来源之一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适用范围包括清除或者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以及鉴定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等必要费用。江苏省苏州市等六个城市、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漳州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地方财政也设立了相关生态环境损害专用账户。此外,也有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采用设立个案专用账户的方式,由地方财政局进行账户管理。

财政部认为,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相关文件要求,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建议立足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宜设立国家公益诉讼基金。下一步,我院将积极与最高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共同设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并对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情况及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将办案经费保障,尤其是鉴定费用等纳入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为开展公益诉讼、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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