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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4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10-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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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代表:

您与其他30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政法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一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持续聚焦“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战略,主动对接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等重大战略举措,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277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39.8万亩,督促3647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9亿余元。总体来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正如您建议中所指出的,仍存在检察机关调查权的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认真研究,尽快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有序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一、关于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罚款权和拘留权,保障调查取证权的依法行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措施。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当然,对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手段来说,这些规定还不充分,尤其在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调查权可以获得什么样的保障还不明确。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文件,学习借鉴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经验和技巧,采取移送违纪违法线索、通报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督促纠正等手段排除调查核实中的障碍。如《中共钦州市钦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监察委员会、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明确对负有提交资料或者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予配合的机关组织或人员,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政法委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不久,需要在实践中对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在以后工作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下一步,在实践探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将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设定被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妨害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同时,积极与党委、政府、监察委等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予配合的机关组织或人员的党纪、政纪问责。

二、关于党委、政府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意见的建议。从全国情况看,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普遍赢得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对公益诉讼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安徽等15省(区)委办公厅、省(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文件。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更加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促进依法治省、依法治市,重点办理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关于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建议。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办案这个中心,办理了一批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良好成效。2017年最高检先后督办了陕西秦岭别墅事件、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广东练江污染致三百万群众饮水困难事件、贵州乌江污染事件、祁连山生态破坏事件、陕西渭南黄河湿地破坏事件、河北“纳污坑”事件等重大线索或事件,并配合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2018年1月,最高检对全国33起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地已立案29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8件,行政机关已整改59件。先后对“鸿茅药酒”等34件公众关注的热点事件发函督办,并派员对湖南洞庭湖“矮围”事件等进行实地督办。近期,最高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三大攻坚战”,尤其是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进行动员部署。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一是开展专项公益诉讼活动。聚力长江经济带发展,召开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座谈会,并于近日对3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挂牌督办。助力“健康中国”建设,部署“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同时,针对具有普遍性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行为,采取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方式集中进行监督,形成持续的高压态势和震慑力量,通过专项活动提升监督的力度和质效。二是积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诉。依法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对于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情形,通过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谋求多赢共赢。三是加强统一办案力度。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建立公益诉讼办案指挥平台,通过督办、参办、提办、领办、交办等方式,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研判办案策略、统一指挥调查取证、统一指定案件管辖、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形成符合公益诉讼办案特点规律的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办案机制。四是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力度。依托各级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做好公益诉讼案件信息的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与执法办案的透明度。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普法学法的良好氛围,带动更多社会组织参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9月3日

[责任编辑:王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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