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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65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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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娄底市民间融资领域扫黑除恶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根据与您联系沟通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突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金融犯罪,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列为重点工作,部署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合力,依法稳妥办理相关案件,坚决遏制部分地区金融犯罪高发蔓延势头。2018年1月,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章规定了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2018年6月,最高检专门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从严惩处危害金融安全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和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为解决办理民间金融领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9年初,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印发第四次会议纪要,针对非法高利放贷、强索债务、恶意追债、“保护伞”等金融领域涉黑恶犯罪日益增多,着力解决民间融资涉黑恶犯罪涉嫌罪名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加大对非法放贷讨债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软硬暴力催收贷款的行为。

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黑恶势力实施非法高利放贷犯罪5000余件近2万人,起诉2000余件近1.5万人;批捕黑恶势力犯罪插手民间纠纷1400余件近5000人,起诉700余件6500余人。下一步,最高检将持续抓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对诈骗、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民间融资领域高发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有效规范民间融资金融活动提供司法保障。

二、加强金融领域涉黑恶立法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民间融资监管法律适用标准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随着民间融资新业态不断扩展,传统的机构导向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尤其是对融资造成的不利后果,若规制过严会限制民间融资的作用,若不予规制可能会变相鼓励私营企业利用融资套利。因此在监管机制的顶层设计时,应当以目标导向取代机构导向,将包括“高利贷”、非法放贷讨债在内的所有具有金融本质的业务活动纳入监管范围,杜绝监管空白,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今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政策性法律文件。《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别从“套路贷”的内涵和外延、法律适用、案件管辖三个方面,系统规定了民间融资中发案较多的“套路贷”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定义、与合法民事借贷的区别、涉及罪名的处理与共犯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为规制融资诈骗、敲诈勒索等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参考依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为准确认定民间融资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有效破解了民间融资领域涉黑涉恶现象的隐蔽性、复杂性问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从事投融资金融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明确规定涉案财产无法追缴、没收时,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提高了违法犯罪成本,有助于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在民间融资领域攫取经济利益的基础。

下一步,最高检将积极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础性法律的修改,修改完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提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基础性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立法层级和效力,加强有关金融科技领域的立法,形成全面系统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积极会同最高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为有效打击新类型民间融资犯罪、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提供支持。

三、加强执法司法协作,积极开展民间融资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鉴于民间融资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治理活动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工作,最高检将进一步研究拓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与公安部、最高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在执法司法方面的全方位协作,依法稳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投融资金融涉黑恶犯罪案件。下一步,最高检将建立大要案专人跟踪督办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加大对以民间融资借贷为名实施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建议金融、市场监管、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移送民间融资涉黑恶犯罪线索。最高检扫黑办拟于近期梳理出一批典型性强、示范意义大的涉及金融犯罪的扫黑除恶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检察官释法说理等方式,引导各地准确把握涉黑恶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到办案、维稳、舆论的“三统一”。

四、加强民间融资涉黑恶犯罪防控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执法司法等有关部门,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金融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围绕重点人群、重点业态、重点区域,结合办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宣传,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我国部分地区金融领域尤其是民间融资整体风险较高,阶段性稳控压力大,亟需加强对企业和公民的投融资金融法制宣传教育。检察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种高发的民间融资涉黑恶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会同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执法司法部门和宣传机构,广泛开展金融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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