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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55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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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破解公益诉讼工作三大难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根据与您联系沟通情况,现答复如下。

自2015年中央深改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以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完善,各级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法定管辖领域办理了一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案件,取得初步成效。但是,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在快速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亟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继续探索、创新、发展。您所提的三点建议非常中恳,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吸纳,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一、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引导力度。我院将继续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度。突出宣传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特别是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办案进展,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同时,依托各级检察机关的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做好公益诉讼案件信息的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与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我们将积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宣传公益诉讼职能,带动更多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立完善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衔接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平台。2019年1月7日,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重点推动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委在专项工作、重大案件、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协作。目前已与生态环境部互派干部交流挂职,联合开展督导调研,联合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下一步,我院将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就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问题会签文件,持续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与有关行政部门加强沟通,推动互联网侵害公益等领域典型案件的办理;与应急管理部开展联合调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同时,我们还将进一步推动省级党委、政府和人大出台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三、加强对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扶持和管理。检察机关对公益损害鉴定问题高度重视,与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协调推动解决。今年5月24日,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一是要求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二是明确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失信情况进行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委托人,在委托前进行警示。三是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和鉴定意见书评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三方评价,全面核查执业范围,动态了解、掌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库建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分类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同时最高检也出台《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纳入办案成员,目前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正在建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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