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2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字体:  

何桂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检察院司改存在的困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内设机构改革问题

您提出的关于“微小型”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的建议,是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从实践情况看,对于基层检察院特别是50人以下“微小型”检察院,如果内设机构设置过多,会导致办案力量分散,甚至出现“1人科、2人科”的现象。中央对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有明确要求,编制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2018年底,高检院印发《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统筹检察业务机构设置与办案组织建设,精干设置内设机构,突出办案组织在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中的作用,通过独任检察官或专业化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履行相应职责,体现专业化要求。

二、人员和待遇问题

一是关于按照市直单位或者市辖区的标准调整各区县津补贴和聘员收入的建议。这个问题涉及面比较广,需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差异,改革推进程度不一。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7〕44号)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已开展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一步完善由省级统一管理或者以市地级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尚在谋划的,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条件暂不具备的,可暂缓实行”。目前,各地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补贴一般由当地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财政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核算确定。如果按照市直单位或者市辖区的标准调整各区县津补贴和聘员收入,需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我们将积极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艰苦边远地区检察院的待遇问题,同时加大调研和指导力度,确保中央已经出台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关于招录人员尽量向本地少数民族倾斜,降低招录门槛,设置一定比例限定本地人报考的职位的建议。我们认为对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检察人才缺乏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2015年11月,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中明确:招录艰苦边远地区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招录条件放宽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资格,或者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岗位工作的,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也可以参加招录考试;对于自愿返回原籍工作的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民汉双语报考者,可以进一步放宽招录条件或者减少程序限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检察院的指导,落实好上述政策。

三是关于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稳定问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中央和“两高”高度重视解决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待遇保障问题。工资待遇方面,在改革员额检察官工资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按照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工资。职业发展方面,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实施后,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天花板”将会有所突破,配套待遇也将显著提高。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组织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合理使用内设机构整合后继续保留的相关领导职数。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