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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4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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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执行监督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9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发展的转型升级之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呈现出平稳、优质、均衡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保护路径和司法改革样本,从试点到现在也仅仅经历了四年时间。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在前行道路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我们结合研究和落实您的建议,进一步找准破解难题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

一、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沟通联系机制作用,共同维护公益诉讼案件所涉民营企业、行业合法权益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最高检规范办理涉民企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用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一是强化平等保护。坚持各类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今年初,最高检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为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与工商联建立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工作协调,提升服务实效。二是把握政策界限。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的规定,对符合改变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今年6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通过“每案必审”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三是规范文明司法。注重办案方式方法,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封,不该采取的强制措施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加强与工商联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机制的意见》。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作,重点为民营企业打通维权的最后一公里,积极搭建检察服务的绿色通道,促进民营企业良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民营企业积极落实检察建议、执行法院裁判,认真履行保护公益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双方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互相通报,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理诉求,共同做好服务保障。二是注重在刑事检察中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办案中,既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参与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进一步扩大监督办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与办案公信力。以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重点,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推动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对检察公益诉讼所涉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回访,听取合理诉求和意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三是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注意监督纠正对涉案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方式。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对督察中发现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明确对采取集中停工停产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将以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为抓手,以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重点,把促进和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生存发展作为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应有之义,切实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行政审判执行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工作的衔接配合,共同强化对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司法审查与检察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开展的一项工作,目前基本实现违法情形监督全覆盖。2018年3月至12月,最高检专门部署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突出加强对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7500余件,提出检察建议6500余件,被采纳5100件,采纳率70%以上。受理案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较多,其中环境资源类1700余件,国有财产类1000余件,国有土地出让类300余件,食品药品类近300件。

最高检高度重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配合。一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工作的衔接配合。2018年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题调研。重点调研一些地方法院在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受理条件、裁定标准、执行方式做法不一等突出问题。2019年初,最高检在《2019年行政检察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总结推广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深化制度机制,突出加强对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关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衔接。2019年5月17日,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第八检察厅与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此问题进行了沟通。把握的原则是,对于行政机关处罚后未申请执行,一般先进行非诉执行监督;该监督仍不能解决问题,再考虑提起公益诉讼。我们认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履职手段,怠于申请应当认为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职到位。在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的协作意见中明确了判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三个标准,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公益,并且穷尽监管手段。如果行政机关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穷尽手段,就应当认为其没有依法履职。三是关于推进“裁执分离”改革。最高法院表示,正在努力探索推进“裁执分离”改革,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提高执法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法院积极与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文件,各地法院也积极推动改革实践,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法院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亦建议增加“裁执分离”的规定,但终未获采纳,立法机关倾向于通过修改行政强制法来确定“裁执分离”制度。目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等各项任务正在落实过程中,“裁执分离”规范化建设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有序推进。两高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研究规范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并加强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社会组织作为适格主体的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参与的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英烈保护等领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提起主体,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的是补充作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应该先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如果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和协助,如果无适格主体起诉,检察机关才可以直接针对违法行为人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可以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条件等进行了明确。

二是明确最高法院、民政部的监督管理职责。民政部联合最高法院、原环境保护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明确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案件需要向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或者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续状态、年检信息、从事业务活动有关的情况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掌握的违法记录等相关信息;社会组织存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法院。三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根据中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文件精神,对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有序引导。检察机关加强与社会组织在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合作,建立良性互动长效机制,最大程度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参与环境公益保护,有利于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此外,您提出了建议最高检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以及建议检察机关针对生态保护类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等中肯建议。我们在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委沟通联系时,就贯彻落实您上述建议进行了初步沟通,下一步将继续跟进推动达成共识。

四、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牵头规划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将公益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国家发改委表示,其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作用,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已明确要求加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今年5月19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为将公益诉讼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积极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早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就联合最高法院等43个部门签署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针对失信对执行人出台32条联合惩戒措施,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参加政府采购、发行企业债券、担任董监高等方面予以限制。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60多个部门签署了51个联合惩戒备忘录,推出惩戒措施100多项。共有37个领域出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累计归集红名单信息超240万条,黑名单信息超1400万条,对包括公益诉讼失信被执行人在内的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三是加强信息数据归集。国家发改委建成运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现已联通44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和70多家市场机构,归集信用信息340亿条,成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为打通“信息孤岛”,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公开公益诉讼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奠定了信息化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是我国法治进程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目前,将公益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还需要相关法律支撑。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不断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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