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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46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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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昌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破坏生态环境司法联动执法长效机制、行刑衔接机制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中央重要决定和系列部署,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谋划推进。2015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8398件26527人,起诉58498件91131人。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2017年,最高检与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从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信息共享等几个方面,健全完善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2018年,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共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3550件478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140件3942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取得了积极成效。2018年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后,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

目前,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正如您建议里所述,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生态修复与监管常态机制有待完善,等等。这些问题和困难,均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内的执法司法机关,加大协作力度,不断推动解决。您的这些建议,立足实际,有很强的建设性,对我们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意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根据您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切实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从严惩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惩治破坏森林、林地与草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非法破坏与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严厉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二是进一步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引导侦查取证,有效解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合法,侦查质量不高等问题。四是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审判监督,对于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量刑畸轻的,依法抗诉。五是加强生态环境案件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加强与法院沟通,推动生态修复责任的有效履行,保证刑罚的惩罚、教育和预防效果的落实。六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从严惩处;对于危害后果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初犯、偶犯,从宽处理。

二、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力度

针对您建议中提到的民生项目建设应急占用农用地和城市发展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耗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加强对产业扶贫、农村基础设施及国家民生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主体工程项目情况的监督,准确把握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违法履行职责情况,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对于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情形,通过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针对生态修复问题,检察机关将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修复工作机制。一方面教育引导犯罪行为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根据被告人修复生态情况提出量刑处理意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另一方面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案件性质加强研判化解,共同拟定生态修复方式、修复标准,促进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为修复生态提供司法保障。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好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检察机关将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增强环境治理保护合力。一是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巡察预警防控机制。针对当前林业草原管理存在监管面积大、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表示,将积极加强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林业草原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林业草原行政执法监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高科技手段应用力度,鼓励各地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无人机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构建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的林业草原监管平台,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努力实现林业草原的地空巡护。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畅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渠道,共同研究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三是建立生态修复与监管长效机制。在最新的《森林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关于生态修复相关内容,包括提起公益诉讼、违法情形行政处罚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情形等。同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表示,将在《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中,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用行为,明确草原生态修复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尽快解决草原概念定义不清、行政处罚偏轻、违法成本较低以及缺乏生态修复强制执行手段等问题。四是结合办案,深入剖析环保领域违法犯罪特点规律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问题隐患,查找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综合运用专题报告、信息简报、综合通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及建议。五是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及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六是继续加强与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在法律咨询、证据收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帮助,形成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公益组织、司法机关同心合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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