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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52、8899、896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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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雷代表、霍晓丽代表、邓大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立法建立互联网领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法院、中央网信办、全国人大法工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非常赞同您关于社会公众对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强烈期待和迫切需求的判断,以及对修改立法建立互联网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我们认为,立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代表的定位,有序稳妥地向互联网等国计民生领域扩大公益诉讼范围,符合中央政策导向和立法精神,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您和一些代表的呼吁下,国家和社会对互联网空间治理更加重视,对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发挥应有作用形成了更多共识。中央对最高检研究探索互联网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提出了明确要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监管依据不足”“调查核实难度加大”“办案风险加大”等问题和困难,在各方努力下,正得以逐步向前推动解决。

张军检察长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要求后,最高检进一步加强了相关理论研究工作。2019年4月3日,我们组织协调上海、天津、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广东、四川、陕西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基地),针对涉众型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开展专题研究。于5月10日在江苏江阴召开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单位,以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河南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上海市检察院于6月20日召开了检察公益诉讼与App个人信息保护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针对如何加强App收集个人信息合规性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稳妥、积极、慎重地进行实践探索,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证依据。上海检察机关从注册地在沪的留学、教辅、育儿、网校、家装、就业招聘、理财、网购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分APP中梳理出“以默认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授权”“强制索取或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等侵权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尊重用户选择权,落实知情同意原则”“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等检察建议。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诸暨市检察院分别对骚扰电话、用户买房后信息泄露问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支持。

具体到您提出的四个方面建议,我们认真研究并全部采纳,正采取措施推动落实。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切实增强互联网领域公益保护的司法合力”

最高法院表示,将积极配合最高检制定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完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程序要求和审理规则,改造优化电子诉讼平台,完善与检察机关的数据对接方式,探索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公正高效审理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并加强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力度,及时公布该领域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

我们将立足办案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出台、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将涉众型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互联网领域公益损害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

二、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加强对互联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检察监督”

最高法院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央〈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精神调整北京检察机关相关管辖的请示答复》,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将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均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明确了由相应的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办理,向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完善了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检察监督机制。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发挥集中管辖公益诉讼案件的优势,增强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队伍的机动性,积极推动办理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互联网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均集中在诉前程序,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责任主体解决问题。全国尚无向互联网法院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跟进裁判的执行,确保问题解决到位”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指导有关地方检察机关加强对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执行监督工作。

三、关于“国家网信办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互联网领域公益损害违法行为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双向反馈、联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

国家网信办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整治网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与最高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最高检探索建立互联网领域公益损害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网上相关宣传引导和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全国开展的网络生态专项治理工作和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重点对不履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义务、传播低俗色情等负面有害信息的网站平台,以及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APP手机客户端,督促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四、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法律,作出立法解释或者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等方式,明确将互联网领域纳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的。在法律修改过程中,考虑到检察公益诉讼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根据各方意见,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明确当前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适用领域外,还有一个“等”。这样规定既可使检察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有序进行,又为将来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逐步扩大适用范围留下空间。将互联网领域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可由“两高”等有关方面进行研究探索,在坚持检察公益诉讼应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前提下,待各方形成共识后,再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密切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充分尊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集中反映的民意民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加强探索实践,拿出可行性、前瞻性的立法研究建议,在向10月份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拟开展互联网及其他“等”外领域探索的法律依据问题,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议中予以肯定和支持。同时,抓紧会同最高法院修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新增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积极争取和推动立法机关修订相关单行法,增加公益诉讼条款,为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方面的更高水平需求,提供更优检察产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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