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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79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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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萍、莫照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研司法互动,建立海洋环保公益诉讼技术支持平台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司法机关和环境资源调查研究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打好“组合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创立之初,便十分重视同相关部门机关的沟通协作。注重与生态环境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了解环境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的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方向引领,在案件来源、司法鉴定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最高检不同层面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就加强协作配合、办案指导、解决鉴定难等问题都交换了意见。如最高检会同环保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破坏环境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移送条件、法律监督等问题,从顶层设计角度完善环保领域“两法衔接”长效机制。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林草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了深入交流沟通,达成了互派干部双向挂职锻炼交流、加强协作配合等意向。最高检与最高法多次沟通协调,共同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最高检与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也与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监察委等建立了沟通、协调和配合的机制。

2018年10月,高检院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召开了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座谈会,会后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制机制、健全协作配合、深化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衔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建立人员交流和培训机制等达成了共识。今后,高检院将在此指导性文件基础上,结合您的建议落实,进一步与环境资源调查研究机构加大沟通交流,增强协作配合,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进一步畅通渠道,共同推进环境资源保护,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二、关于“建立公益性环境资源诉讼技术支撑平台”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技术保障和支撑。从检察机关内部协作的情况看,2018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检察技术部门协作配合公益诉讼部门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4个省级院出台了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保障文件,13个省级院检察技术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12个省结合本地区情况组建了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专家资源库,9个省开展了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保障相关培训工作。浙江省院联合专业公司研发公益诉讼现场取证勘查箱,河南省基层院配备公益诉讼取证箱70余台。据不完全统计,各地配置无人机超过100架,培训人员超过950人次。

您的建议对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有很强指导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结合办案实践,加强与环境资源公益性研究机构的合作协作,利用好现有环境资源领域技术平台,更好地为公益诉讼提供科技支撑。

三、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库”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业性极强,需要很强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目前检察机关这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少,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也形成了一定制约。张军检察长要求,要善于借助“外脑”促进司法办案。当前,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建立重大典型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已纳入公益诉讼检察2019年工作计划要点。工作中,我们鼓励各级检察院积极借助“外脑”办理专业案件,同时也非常欢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各方人员积极建言献策。一方面,高检院现已建立与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委机关干部双向挂职交流机制。探索设立特约检察官助理制度,充分发挥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专业优势,任命具有司法从业资格的行政人员为检察官助理,实行任期制,参与相关专业案件的办理,帮助检察人员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促进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邀请专家学者、专职律师、退休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专业知识的人参与监督办案,帮助提升办理专业案件的素质和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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