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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6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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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及“公益”以外行政行为直接进行监督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涉及“公益”以外行政行为直接进行监督,关系到对人民检察院职责定位的重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配合。”2017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的监督职权。这些都是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行政权既是一种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国家权力,又是一种动态、容易被违法使用或滥用的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进一步完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是确保行政权在法治轨道内行使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您提出的检察机关对涉及“公益”以外行政行为直接进行监督的建议,主要涉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内容。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依法认真履行检察职责。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检察机关既可以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掌握的办案情况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在2018年底进行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作出了战略布局,这为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提供了组织和人力保障。全国检察机关将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在行政公益诉讼以及结合办案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二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理论研究。重点围绕行政检察在行政权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监督原则,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监察监督的关系,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的关系,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关系,以及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特点、对象、范围及方式等重大问题,加强理论研究,为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立法提供理论参考。

三是进一步推动法律修改完善。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央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联合相关部委制定的“规定”和“意见”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有相关的决定或者决议。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授予,上述规范性文件要么属于政策性文件,要么法律位阶不高,均难以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合法依据。我们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做好有关立法研究工作,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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