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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44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9-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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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您的建议由我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建议》既从宏观层面分析了当前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又从微观层面上分析了案源总量小、来源渠道窄、执行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细则、检察建议成效低、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还关注了各地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实践探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对检察机关全面提升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质效,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前的“四大检察”工作格局中,行政检察工作是“短板中的短板”、“弱项中的弱项”。我们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以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修订中认真吸纳和推动落实《建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下大气力补齐行政检察的短板。

一是关于拓宽民事行政案件线索来源。针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数量少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通过行政诉讼监督的成效彰显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和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拓展监督范围和案源。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经不断改进和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已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移动客户端、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包括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接受监督三大模块,其中检察服务模块的一项重点功能是接收民事行政监督申请,即当事人在网上即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监督申请。对网上民事行政监督申请,我们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受理、办理、答复工作。

二是关于组建民行专家顾问团队。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6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设立了103位专家组成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为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有条件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采取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借助“外脑”提升办案精准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三是关于加大抗诉案件的公开力度。《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审查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听证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运用较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借助听证制度,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但该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对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参与庭审活动的范围和履职要求进行明确,也没有规定提高公开程度的硬性措施。在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我们将完善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制度,同时增加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抗诉案件审理情况等规定。

四是关于制定执行监督具体细则。2016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管辖、受理、办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将在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作出相应规定。针对各地对执行复议案件的管辖理解不一的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论证。201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各地人民检察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足职能定位,多措并举获取案源,实行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注意解决深层次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我们正在认真总结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在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增加关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制度的规定。

五是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建议》提出,对拒不回复或落实检察建议的被监督单位,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应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向被监督对象的上级管理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通过上级单位来督促落实检察建议。该意见是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6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高检发释字〔2019〕1号),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019年印发的《关于2018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加大对已发出检察建议的后续回访跟进监督力度,对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依法提请上级院跟进监督,将检察建议做到刚性。我们在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将建立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机制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检察建议机制。

六是关于提高制发检察监督文件质量。《建议》提出,检察监督文件的制发应该具体、明确,应该将错误事由、依据等写清楚,便于被监督机关了解原因、及时改正。我们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通过严格执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规定来落实该建议,切实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质量。我们还将通过印发优秀法律文书、开展法律文书写作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佟海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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