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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2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12-22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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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善红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检察系统大部制下加强监督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我院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变革,为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十大业务”专业化水平提供了更加优化、协同、高效的组织机构保障。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检察生产力”得以充分释放。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刑事检察专业化分工加强,“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提质增效;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检察官主体地位不断凸显。当然,一些检察官在工作中还存在工作理念、办案素能不适应的情况,与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要继续下功夫解决提升。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考核制度、强化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审查力度、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员额检察官廉政教育、提升员额检察官职业素养等建议,也是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考核制度

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压实办案责任,提升检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一是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通过51组87项评价指标的综合、灵活运用,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评价,引领、促进各级检察机关、每位检察官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司法办案的生命线,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二是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制度。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通过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将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要求,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检察院、每一个办案部门、每一个办案组和每一名检察官,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同时,检察官业绩考评与检察官退出员额密切相关,通过考评指标的设置让检察官感到有压力。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是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年度业绩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经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要退出员额。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业绩考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有针对性开展督促指导,加快推进三级检察院业绩考评整体进度,引领检察官主动参与、积极投入,推动检察官更加尽责履职,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

二、关于强化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审查力度,严格错案追究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捕诉一体”模式下检察官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反复强调要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优质高效办理捕诉案件。201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同步强化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责任。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特别突出对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经复议、复核、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等刑事检察业务的12个方面风险点进行重点防控。同时,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定60项必须由检察长决定、6项必须由检委会决定事项,进一步强化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责任,完善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行使监督制约机制。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亟需强化顶层设计,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违法办案责任,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严格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不断完善检察官惩戒机制等有关部署要求。2019年以来,组织专班起草《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予以具体化,明确提出司法责任追究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真正做到责任与处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条例施行后,将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抓紧准备一批相关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追责办案提供示范。此外,正在积极推动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下一步,将加强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工作的调研和指导,督促指导筛选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案件线索,积极推动办理一批检察官违反职责的追责惩戒案件。

三、关于注重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设置多层次、多类型的检察官联席会议,总结归纳重点问题,研究提出参考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新模式所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作为一种选择性咨询程序,既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又发挥集体智慧优势,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提升队伍专业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查或决定。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应当同时报送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明确规定“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近年来,为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报请检察长决定前,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2017年,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规则》,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本部门检察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以本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形式召开。同时规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一般要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文件,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建设。比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403次,研讨各类议题529项,通过打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疑难复杂个案的“会诊室”、类罪处理的“思想库”、业务交流的“学习角”三重功能,办案质量和业务素质均获得明显提升。下一步,将对各地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运行程序、适用内容、制度规范等开展广泛调研,进一步推动完善有关制度。

四、关于加强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设立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办理的案件,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加强对办案情况的监督制约,有效促进规范司法。

在案件受理阶段,2017年7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案件承办确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案件直接分配给办案部门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防止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在案件办理阶段,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在办案件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地监督、提示、防控,提醒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减少办案超期、文书错误和程序瑕疵等问题。

在案件办结后,案件管理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对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重点评查案件办理的实体结果和办案效果,检验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准确。同时,案件管理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定期分析检察机关业务数据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展现一个时期内各业务条线工作的成效、问题和不足,为指导各业务条线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重点采取以下举措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建设。一是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的开发中,对办案组织、审批角色、审批权限等功能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书文号、电子印章的设置工作进行全新设计。二是在正在修订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版)》中,对办案责任和权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适应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研制统一受理流转案件工作规定,对具体分案规则、案件受理标准、案件流转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真正落地见效,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五、关于员额检察官加强廉政教育、提升职业素养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建设完善法律监督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体系,健全加强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建设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着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铁一般”要求和队伍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从多个方面切实提升检察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一是将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融为一体。为了防止政治和业务“两张皮”,通过编写专门教材教案,推行领导干部带头讲、示范班等形式,切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的一系列的新理念融入到每期的业务培训班当中。2019年共举办了21期领导干部业务培训讲座和22期示范班。

二是坚持以空前的力度提升培训规模和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2019年作为“培训年”,统筹检察系统培训资源,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分院一体化优势,大幅度地提升实体培训班次,调训任务比上一年增加了80%,各地培训规模也翻了将近一番。培训中注意保业务、保重点、保急需,做到应训尽训、全员轮训。比如,针对“捕诉一体”、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短板、弱项,采取增加班次和联合办班方式进行巩固提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网络培训“短平快”、覆盖面广的优势,通过视频讲座、网络学院等加大培训力度。

三是坚持实战实用实效的导向。创新实行了共享式、开放式、一体式、传导式等培训新理念。比如,我们打破部门和职业界限,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10期法官检察官同堂培训,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别是,为帮助检察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张军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姜伟副院长及田文昌律师第三次举办了控辩审“三人谈”,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此外,还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指导性案例进课堂、组织岗位练兵和比武,专门开设了“检答网”帮助解答检察官办案咨询问题,目前“检答网”已经成为广大检察人员学习交流的重要平台和“品牌”。

四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统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与检察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规范检务督察制度,建立健全巡视巡察和检务督察联动的监督网络。完善纪律规矩经常性教育机制,引导检察官养成纪律自觉,特别是狠抓“三个规定”落实,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为持续做好执行“三个规定”工作,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集中填报,建立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检察人员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如实、主动记录报告。自2019年8月最高检要求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以来,截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35384件。5月6日,在全国两会召开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强化监督检查,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作为每轮系统内巡视的监督重点,纳入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继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刘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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